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1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价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企业给予其原售价2%的销售折扣。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销售给本企业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4)购进机械设备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生产使用。
(5)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同时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进项税额1.2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货运发票。
(7)当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79万元)。
当月该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①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30+600×(1-2%)+50】×17%-【3.4+102+(20+5+3)×7%+1.2-35×17%】=181.56-102.61=78.95万元
②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30+600×(1-2%)+50】×8%=85.44万元
(说明该企业生产小汽车适用8%的消费税税率,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为8%,上述取得的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情况,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