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一家建筑公司2002年承包本县一乡镇"希望小学"工程,在发生应税行为后,由于未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3天后,税务机关对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但该纳税户置之不理,逾期仍未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对其不申报行为拟作出2500元罚款。同时,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是偷税,可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12000元,按所偷税款拟作出0.5倍罚款,即6000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行政处罚呈报表》呈报县地税局后,县地税局仅对偷税的处罚予以维持,对未申报的再处罚不予支持,并以县地税局的名义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税务执法人员不理解。
那么,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的再处罚不予支持,其理由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