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西方的民主制度,很关键的一步,是1215年6月15日。那一天,在离温莎城堡不远的兰尼米德,贵族们将一份文件面呈国王,国王在文件上加盖皇家封印,也就是双方签字画押,签下了英国历史上、也是西方政治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大宪章》。那是英国国王和贵族们,就长期对外战争、对内分封以及劳役和赋税等等方面的矛盾,以文字协议的形式,做出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约。
《大宪章》甚至有一些有关司法制度的条款。例如,第40条承诺:“任何人的权利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你这么读着,是不是能闻到点“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气息了呢?在第39条中,国王还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伤害。”你是不是已经从中看出了司法程序的概念?要知道,那还是1215年,中世纪啊。它象征着人性在觉醒,不能说你是国王,我就任你宰割了。当然,有了条约,国王还是要知法犯法的。可是,这些概念、思想的诞生,这些制度条文的形成,实在是人类举足轻重的进步。
————《保守的革(和谐)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