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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史上最全面”的土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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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山东频道5月27日电(裴鹏)近日,山东省泰安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就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制定了更加具体、完善的措施。
早在2005年,山东省泰安市政府曾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泰安市城市市区国有存量土地管理的通知》,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八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和新的要求,土地管理工作也遇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意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酝酿出台的。与以往不同的是,《意见》对用地审查、批后监管、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等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详尽规定。
用地须经严格审查,还要作承诺
《意见》指出,对新上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新上项目进行审查。根据投资强度、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结合用地计划指标,安排项目用地时序;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在上报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时,要向规划部门征询选址意见和规划用途,凭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意见》还特别指出,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要及时调整用地时序,确保项目建设需求,保证重点项目尽快落地。
接受用地审查之余,用地单位还应就项目用地面积、投资额度、开竣工时间、亩均税收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用地承诺,随同用地报件一并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时,将书面用地承诺等作为附件。书面用地承诺与出让合同、划拨用地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失地农民反映的征地补偿不足、不到位等问题,《意见》还在用地审查这个环节作了说明,要求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时,确保土地补偿、征地报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拖欠。相关资金落实收据随用地报件一并上报。划拨和公开出让的土地实行“净地”供应,达到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抵押查封、土地腾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方能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要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安置协议,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收回土地使用权
针对个别地方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的情况,《意见》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意见》规定,用地单位应提前15日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开、竣工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开、竣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约定和规定进行处理。
非政府原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承诺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费用或土地出让金、租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此外,为鼓励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意见》还规定,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高于0.6的,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划部门审批提高容积率的工业项目用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出让后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严禁擅自转让  在2005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泰安市城市市区国有存量土地管理的通知》基础上,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意见》在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有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其他类项目已建面积占规划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承诺投资额25%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予办理授信、贷款业务。
  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确需调整使用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扣回享受的政策优惠,符合规定的给予项目单位合理补偿。
对历史遗留的划拨土地,在使用权人保持用地性质不变、现状建筑不变的情况下办理出让的,直接按原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准新建、改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栏内注明。原旧城拆迁改造的31个居民小区范围内的回迁住房和已售住房上市交易的,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相同性质的住房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除了以上规定,《意见》还就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严格土地执法、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IP属地:山东1楼2013-05-28 15: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