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守孝制度
守孝制度,为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斩衰(音崔,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五个等差,故称“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这所谓的三年,其实是二十七个月)。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明以后,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表示特别哀痛),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翻译过来,就是为父母(嫡母生母)应该守孝三年,对祖母应该守孝一年,为庶母守孝一年,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为曾祖母守孝五月。 所以康熙应该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为太后孝惠章皇后(嫡母)守孝三年。康熙诸子应该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个月,为祖母孝惠章皇后守孝一年,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后佟佳氏)守孝三年,为康熙守孝三年。(德妃这种因为是皇帝的生母才成为皇后的,不知道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那么服丧期间,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国古代,设“不孝”罪,属十恶中的第七罪,处刑甚重,且为“常赦所不原” (倡导自春秋战国时期,至汉朝正式成为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唐律中说“告言、诅詈咒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上这几种情况即为不孝。
这里提到的与服丧有关的不孝大罪,即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守制”,即旧时父母或祖父母死后,儿子或长孙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间,不任官、应考、嫁娶等。
综合来看,在父母丧期,最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婚嫁行为。《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所谓的“忘哀作乐”,主要指的就是婚嫁,(结婚出丧,即为古人所称红白喜事),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听戏吃酒,当然这样也不好,《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杂戏徒一年。”不仅丧期不得婚嫁,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间亦不得嫁娶。
在丧期求官,也是非常严重的不孝行为,“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 “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接下来相对没有那么严重的不孝行为是服内生子。《唐律户婚》明文规定:“诸居父母丧, 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疏】议 曰: 「居父母丧生子」 ,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 及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翻译过来就是,丧期生子,指的是在二十七个月内生孩子,产期在二十七个月内,和什么时候受孕无关。但是服内生子,如果官府没有发现,无人举报,犯事人自首的话,可以获得原谅。
到明洪武七年,明太祖朱元璋方才正面表达了对丧期这些禁令的质疑:“且古不近人情而太过着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焉,又三年不语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颓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素焉。”(朱元璋:《孝慈录序》,载钱伯诚等编:全明文》第—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页。)其后颁布的《大明律》也相应减轻了居丧生子之禁。大清律基本上是承袭大明律而来。
守孝制度,为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斩衰(音崔,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五个等差,故称“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这所谓的三年,其实是二十七个月)。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明以后,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表示特别哀痛),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翻译过来,就是为父母(嫡母生母)应该守孝三年,对祖母应该守孝一年,为庶母守孝一年,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为曾祖母守孝五月。 所以康熙应该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为太后孝惠章皇后(嫡母)守孝三年。康熙诸子应该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个月,为祖母孝惠章皇后守孝一年,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后佟佳氏)守孝三年,为康熙守孝三年。(德妃这种因为是皇帝的生母才成为皇后的,不知道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那么服丧期间,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国古代,设“不孝”罪,属十恶中的第七罪,处刑甚重,且为“常赦所不原” (倡导自春秋战国时期,至汉朝正式成为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唐律中说“告言、诅詈咒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上这几种情况即为不孝。
这里提到的与服丧有关的不孝大罪,即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守制”,即旧时父母或祖父母死后,儿子或长孙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间,不任官、应考、嫁娶等。
综合来看,在父母丧期,最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婚嫁行为。《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所谓的“忘哀作乐”,主要指的就是婚嫁,(结婚出丧,即为古人所称红白喜事),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听戏吃酒,当然这样也不好,《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杂戏徒一年。”不仅丧期不得婚嫁,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间亦不得嫁娶。
在丧期求官,也是非常严重的不孝行为,“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 “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接下来相对没有那么严重的不孝行为是服内生子。《唐律户婚》明文规定:“诸居父母丧, 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疏】议 曰: 「居父母丧生子」 ,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 及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翻译过来就是,丧期生子,指的是在二十七个月内生孩子,产期在二十七个月内,和什么时候受孕无关。但是服内生子,如果官府没有发现,无人举报,犯事人自首的话,可以获得原谅。
到明洪武七年,明太祖朱元璋方才正面表达了对丧期这些禁令的质疑:“且古不近人情而太过着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焉,又三年不语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颓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素焉。”(朱元璋:《孝慈录序》,载钱伯诚等编:全明文》第—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页。)其后颁布的《大明律》也相应减轻了居丧生子之禁。大清律基本上是承袭大明律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