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日前,我市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精神而研讨颁布的新政。在广泛调研各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难点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人社、建设、国土、规划、房产、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我市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对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等难点、重点的瓶颈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新建幼儿园将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已出租民办园等将按规定办成普惠园
《实施意见》规定,全市所有的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幼儿园,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都必须按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属于多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小区一期建成时一并交付使用。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开发用地在招拍挂出让前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范围及幼儿园产权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并提供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施工图纸、竣工合格证以及房屋安全、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等所有档案材料;对已出租作为民办园或其他用途的小区配建幼儿园,要制订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计划。
《实施意见》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中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具体职责分工,强调小区开发建设者在工程验收合格后,须将学前教育设施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用于举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财政拨款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 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2014年前建成
《实施意见》规定,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市、县(区)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并建立与办学成本、物价水平、财力情况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创建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县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当地小学教育标准的1/2以上,保证本地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达到5%。
《实施意见》还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确保如期完成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目标。根据省、市、县(区)政府签订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目标责任书》,2014年前各县区完成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创建任务。
新建幼儿园将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已出租民办园等将按规定办成普惠园
《实施意见》规定,全市所有的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幼儿园,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都必须按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属于多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小区一期建成时一并交付使用。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开发用地在招拍挂出让前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范围及幼儿园产权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并提供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施工图纸、竣工合格证以及房屋安全、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等所有档案材料;对已出租作为民办园或其他用途的小区配建幼儿园,要制订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计划。
《实施意见》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中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具体职责分工,强调小区开发建设者在工程验收合格后,须将学前教育设施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用于举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财政拨款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 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2014年前建成
《实施意见》规定,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市、县(区)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并建立与办学成本、物价水平、财力情况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创建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县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当地小学教育标准的1/2以上,保证本地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达到5%。
《实施意见》还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确保如期完成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目标。根据省、市、县(区)政府签订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目标责任书》,2014年前各县区完成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创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