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当前,总部经济已成为一个城市实力和国际化水平的一大重要标志。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积极鼓励国际国内各类企业总部落户我市,日前,我市首个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奖励扶持政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并于9月10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步伐的加快,总部经济给各地带来了税收贡献、产业乘数、就业带动等多种效应。国内许多城市纷纷高举发展总部经济的大旗,争先出台政策措施,吸引企业总部入驻。当前,我市也已具备发展总部经济的基础条件。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部分生产基地外迁的企业仍将营销总部留驻宜兴,继续为我市贡献税收,并形成了我市总部经济的“雏形”。同时,我市拥有21家上市公司,这一群体已逐步将集团运营、营销、研发等总部从生产车间中分离,并通过总部制定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扩张,这也构成了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企业基础。此外,随着高铁时代的到来,我市的区位优势将进一步显现。
为巩固壮大本土优质企业资源,吸引外部资源形成集聚效应,寻求我市总部经济循序渐进、差异化发展之路,我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应运而生。该《意见》对于总部企业的开办奖励标准与无锡、苏州等周边地区持平。其中,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根据其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分三档给予开办奖励: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可给予3%奖励;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可给予2%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可给予1%奖励。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同时,《意见》细化了对总部企业经营贡献的奖励标准,进一步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其中,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根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前三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60%的比例给予奖励。该《意见》还明确,现有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对应在市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认定前一年为基数,按其每年增量的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通过总部调节由市外流转至我市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该部分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在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退出(减持)时,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按市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经认定的上市类总部企业,其公司高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界定为准)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按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张胤)
原文标题 发展总部经济 助推提速转型 我市出台首个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原文链接 http://www.cnepaper.com/yxrb/html/2013-09/23/content_1_1.htm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步伐的加快,总部经济给各地带来了税收贡献、产业乘数、就业带动等多种效应。国内许多城市纷纷高举发展总部经济的大旗,争先出台政策措施,吸引企业总部入驻。当前,我市也已具备发展总部经济的基础条件。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部分生产基地外迁的企业仍将营销总部留驻宜兴,继续为我市贡献税收,并形成了我市总部经济的“雏形”。同时,我市拥有21家上市公司,这一群体已逐步将集团运营、营销、研发等总部从生产车间中分离,并通过总部制定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扩张,这也构成了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企业基础。此外,随着高铁时代的到来,我市的区位优势将进一步显现。
为巩固壮大本土优质企业资源,吸引外部资源形成集聚效应,寻求我市总部经济循序渐进、差异化发展之路,我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应运而生。该《意见》对于总部企业的开办奖励标准与无锡、苏州等周边地区持平。其中,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根据其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分三档给予开办奖励: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可给予3%奖励;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可给予2%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可给予1%奖励。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同时,《意见》细化了对总部企业经营贡献的奖励标准,进一步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其中,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根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前三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60%的比例给予奖励。该《意见》还明确,现有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对应在市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认定前一年为基数,按其每年增量的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通过总部调节由市外流转至我市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该部分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在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退出(减持)时,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按市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经认定的上市类总部企业,其公司高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界定为准)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按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张胤)
原文标题 发展总部经济 助推提速转型 我市出台首个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原文链接 http://www.cnepaper.com/yxrb/html/2013-09/23/content_1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