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藉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