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内容:提升操作性 加大违法成本
作为文物法修订案的起草部门,国家文物局委托其下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各省级文博机构等,就修法所涉及的难点进行课题研究。内容包括文物行政强制执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文物保护补偿机制、文物的合理利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等二十余个问题。
专家认为,本次文物法“大修”,将对原有法条“加钙片、加营养”,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文物问责的惩罚力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认为,行政强制权受限,是文物部门的苦恼所在。建议将原文物法中“责令改正”的表述具体化、清晰化,并通过司法解释推动其执行力。此外,她还建议将“启动民事赔偿”写入法条,“届时,破坏文物行为的赔偿数额可能是天文数字。哪个开发商不会掂量着办事?”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刘勇认为,应建立文物公益诉讼制度,借助公益诉讼的“利剑”,有效遏制文物违法行为,提升文物安全保障力度。
广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杨伟时建议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降级和撤销制度”,不可移动文物遭受严重损毁无法恢复的应予以降级,丧失保护价值的应予以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原因降级和撤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唐仲明认为,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但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更应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只有处理好“保护好”“利用好”“承传好”的辩证关系,才能提升中华文明的影响力。
根据2011年12月底公布的中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而在过去的近30年中,共有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平均每年消失千余处。
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扩展,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文化遗产新概念亟须通过法律方式予以确立和认定。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财富,各级政府是保护文物首当其冲的责任人。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我们希望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是相得益彰的关系。两者关系处理得好,能够让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获得满足;处理得不好,损失的往往是文物、是国家的历史文脉。”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