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该决议从更高层次界定了“公平”的意义。既然一国曾因自己的侵略、殖民行径而夺走了他国的文化财产,则无论该文物在其国内以何种方式、在谁手里、流转过多少次,它们依旧是殖民主义的孳息,仍然是以国家名义抢劫获得的赃物的一部分,这些带血的文物就必然应该回到它们的祖国。
因此,这种归还,不是恩赐,不是馈赠,而是对被侵犯的他国文明的道歉与赔偿,是一个迟来的公平,当属天经地义,自然不存在给现在的文物持有者“公平的补偿”问题。
同时,这种归还还意味着对于二战前的那种丛林法则的否定,强调了国家无论强弱都应该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昭示了世界各个地区的文化都应该得到合理的尊重,也重申了二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基本原则。
尽管联大决议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依然有道义上的意义。同时,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1970年《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在本国境内尽力协助流失文物物归原主。对于其境内公开拍卖流失文物的活动,显然有义务加以取缔,并通知其可能的原所有国进行核查,这才是真正履行自己的国际承诺。
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说2003年盗窃、抢夺伊拉克的文物是犯罪行为,应该将其返还,那么1860年那场更为恶劣的劫掠行动中散失海外的文物,为什么就不应该立即、无偿地返还中国呢?摧毁巴米扬大佛的塔利班理当谴责,可焚毁圆明园的国家,却还在光明正大地展示其抢来的文物,就那么理直气壮吗?
另外,谈到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差异,当然是实际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3187号决议所强调的,“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可以决定这个民族目前和将来在艺术价值方面的茁壮成长和全面发展”。这些文物,对于其他国家的人而言,也许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但对于其原所在国的国民而言,却承载着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与荣耀,是其祖祖辈辈胼手胝足、薪火相传的见证,也必将鼓舞着其子孙后代努力建设自己的祖国。这种巨大的精神价值,是很难用经济、艺术、科研等角度来衡量的。
因此,请把被抢走、被偷走、被走私出境的文物还给它们的祖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