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产权拥有者的讨价还价来产生。如果经济实体产权是私人的,那么私人就会尽最大努力,得到最利于这个经济实体的价格,这样也可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即然要按市场原则,那么价格就必然是分散的讨价还价来产生。只有得到最利于企业的价格,才能更加合理的指导和安排生产和销售。
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尽全力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价格,那么就无法,使这个企业的核算最优化,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没有效率。当然在重工业的国有企业可能会存在效率驳论,即微观上帐目表现为亏损,但宏观上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确相当显著,从社会总帐来说又是赢利的。不过这里不准备论述这个效率驳论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是管理者自己的。那么与别的单位或个体进行讨价还价中,企业的价格是不是真正的有利于企业那是另外一回事。但企业的经营者能通过自己定价和自己做帐,把财富很容易转化到自己手里,这点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国有企业的亏损,一方面是政府宏观上的资金流的供给出了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明确的说是企业的管理者的原因。这就是微观上帐目亏损的原因
同时企业不能有最优的价格,那么在资源组合上可能不能最优,这也可以说是配制资源效率上的损失。
但在计划经济下就是另外一回事,计划经济下产权是一统的。问题是产权一统,能不能使社会的知识得到分散利用,个体分散决策不相冲突,能取得成功呢?假设我们能在产权一统的情况下找到合理的计量体系,那么问题就告解决。
实际上这是可以做到的,通过统计生产要素领域的各项数据建立起数以百万计的联立方程式可以做到,今天计算机的运算量也是可以解决的。
但是否统计会有误仍是一个问题,需要进行验证。如果通过会计制度进行验证试错,那么就没有必要知道生产要素领域的各种信息是否确准,可以说计划经济对知识的了解程度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可以说它们都同时了解某种知识,或者同样缺乏相同的知识,这样连计算机都没有必要使用就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计量体系。
一旦价格确定(中央计划局预先计算,通过会计制度核算加以修证),那么依照会计制度,计划经济下就根本没有什么产权缺失或责任缺失的说法。因为价格确定代表生产规模、产量可达到什么明确的程度。不断企业选择生产什么产品,只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同时用会计制规定企业,那么根本不会什么责任缺失的问题。因为企业必须遵守两条准规,即,在价格确定时必须做到以这种计价方式最小的成本,以及在这种计量方式下最到的最大化的产量。不管企业是否赢利,这两点必须彻底的遵守,这关系该企业所在的行业长期的赢亏,必须彻底贯彻。
而中央价格计划局可以在一个核算终期,评议生产要素的价格,看是否有剩余或不足,通过不断的选择中间价格,就可以不断的逼近均衡,同时社会福利做到最大化。由于现实当中市场经济竞价者的不对称性,和分离产权造成的信息缺少,可以说计划经济将更有效率和更能做到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即然要按市场原则,那么价格就必然是分散的讨价还价来产生。只有得到最利于企业的价格,才能更加合理的指导和安排生产和销售。
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尽全力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价格,那么就无法,使这个企业的核算最优化,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没有效率。当然在重工业的国有企业可能会存在效率驳论,即微观上帐目表现为亏损,但宏观上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确相当显著,从社会总帐来说又是赢利的。不过这里不准备论述这个效率驳论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是管理者自己的。那么与别的单位或个体进行讨价还价中,企业的价格是不是真正的有利于企业那是另外一回事。但企业的经营者能通过自己定价和自己做帐,把财富很容易转化到自己手里,这点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国有企业的亏损,一方面是政府宏观上的资金流的供给出了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明确的说是企业的管理者的原因。这就是微观上帐目亏损的原因
同时企业不能有最优的价格,那么在资源组合上可能不能最优,这也可以说是配制资源效率上的损失。
但在计划经济下就是另外一回事,计划经济下产权是一统的。问题是产权一统,能不能使社会的知识得到分散利用,个体分散决策不相冲突,能取得成功呢?假设我们能在产权一统的情况下找到合理的计量体系,那么问题就告解决。
实际上这是可以做到的,通过统计生产要素领域的各项数据建立起数以百万计的联立方程式可以做到,今天计算机的运算量也是可以解决的。
但是否统计会有误仍是一个问题,需要进行验证。如果通过会计制度进行验证试错,那么就没有必要知道生产要素领域的各种信息是否确准,可以说计划经济对知识的了解程度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可以说它们都同时了解某种知识,或者同样缺乏相同的知识,这样连计算机都没有必要使用就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计量体系。
一旦价格确定(中央计划局预先计算,通过会计制度核算加以修证),那么依照会计制度,计划经济下就根本没有什么产权缺失或责任缺失的说法。因为价格确定代表生产规模、产量可达到什么明确的程度。不断企业选择生产什么产品,只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同时用会计制规定企业,那么根本不会什么责任缺失的问题。因为企业必须遵守两条准规,即,在价格确定时必须做到以这种计价方式最小的成本,以及在这种计量方式下最到的最大化的产量。不管企业是否赢利,这两点必须彻底的遵守,这关系该企业所在的行业长期的赢亏,必须彻底贯彻。
而中央价格计划局可以在一个核算终期,评议生产要素的价格,看是否有剩余或不足,通过不断的选择中间价格,就可以不断的逼近均衡,同时社会福利做到最大化。由于现实当中市场经济竞价者的不对称性,和分离产权造成的信息缺少,可以说计划经济将更有效率和更能做到社会福利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