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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清代都察院为从一品衙门,设官与明代相仿。不同的是以右职为总督、巡抚的兼衔。下设有经历厅、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负责办理文移、翻译等行政事务。其属在明代十三道的基础上增加京畿道、江南道、凡十五道。置掌印特点史30人,一般御史26人,满汉分任。御史之下有笔帖式、经承等员。清初御史尚有巡按、巡盐、巡漕等名目,以后陆续裁革。又增设辽沈、甘肃、新疆3道,析江南道为江苏、安徽2道,析湖广道为湖北、湖南2道,共20道。此外,清代都察院还设有宗史御史处,掌察宗人府事务;稽查内务府事务;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掌稽查京师地方,厘剔奸弊。五城察院所领有五城兵马司,掌巡辑盗贼,平治道路,检囚徒火禁。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