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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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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依据被告全部触犯法律规定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人是普通民工未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人未资质证,兴鲁公司转卖于我)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建设工程未招投标硬说按中标执行)
④、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非法转包分包九家、触犯“禁止性”规定)
⑤、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非法转包分包九家、触犯“禁止性”规定)
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①、折价补偿, 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未有折价补偿)
②、不支付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③、过错赔偿。(末支清工程款、有过错、该案工程一次性合法合格交付使用,被抗诉人不履行合同)
④、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或返还第三方。(而法院明知故犯、袒护违法犯罪)
因此,本案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就是无效合同和无效《工程结算单》。况且,《工程结算单》虚假、不真实。是隶属合伙人的虚假对外结算价。因明确注明“双方最终结算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收据联:支款单位: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单位:济宁兴鲁建筑公司。收据联:注:本凭据只作为预收工程款时使用,不作为结算款项的凭据。本收据联没有本案该工程施工员第三方的签字认可。凭什么说给我施工员结算履行完毕。连小学生都知道两方签订合同出自“双方”, 合同之外是 “三方” 或 “共同”。因此,两被告严重侵犯了抗诉人的合法权益,三级人民的法院原判决确有错误,法院滥用职权,涉嫌经济犯罪,袒护违法犯罪、放纵违法犯罪确是事实。因此,恳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控审处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人姬脉海及全体民工的血泪状
电话:13963759085 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九日(提交)


1楼2014-11-14 22: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