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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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检疫审批、申报与现场检疫、检疫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予以废止。
所谓正规进口?都是偷渡的。没有正规进口这一说。
反正看热闹不嫌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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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检疫审批、申报与现场检疫、检疫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予以废止。
所谓正规进口?都是偷渡的。没有正规进口这一说。
反正看热闹不嫌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