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太长,我在这里梗概要点。
1嫌疑人在公办中学担任财会人员,于2009年8月辞职。
2嫌疑人在校一直负责对高三学生补课费收取后的保管工作。
3此中学的高三补课费未纳入学校统一会计账簿,单列于账目外,用于补课老师的工作工资和学生书本试卷的费用。
4嫌疑人在2009年8月辞职后,学校依旧让其保管收取的75万补课费。
5嫌疑人辞职后,学校仍然为其发放了工资,并持续到09年十一月,后经核算,让其退回了十一月的工资。
6嫌疑人与2009年八月(辞职后)将其保管的七十五万补课费借于其叔父公司,事前并未约定利息事宜。
7学校十一月让其清账,嫌疑人遂即让他叔父归还借款,其叔父也一次性偿还完结。 另给予嫌疑人1万元的利息。
8嫌疑人之前为学校保管补课费时,利息全为嫌疑人所获取,学校未做相反的表示。
92014年中旬,嫌疑人被举报,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现一审终结。
1嫌疑人在公办中学担任财会人员,于2009年8月辞职。
2嫌疑人在校一直负责对高三学生补课费收取后的保管工作。
3此中学的高三补课费未纳入学校统一会计账簿,单列于账目外,用于补课老师的工作工资和学生书本试卷的费用。
4嫌疑人在2009年8月辞职后,学校依旧让其保管收取的75万补课费。
5嫌疑人辞职后,学校仍然为其发放了工资,并持续到09年十一月,后经核算,让其退回了十一月的工资。
6嫌疑人与2009年八月(辞职后)将其保管的七十五万补课费借于其叔父公司,事前并未约定利息事宜。
7学校十一月让其清账,嫌疑人遂即让他叔父归还借款,其叔父也一次性偿还完结。 另给予嫌疑人1万元的利息。
8嫌疑人之前为学校保管补课费时,利息全为嫌疑人所获取,学校未做相反的表示。
92014年中旬,嫌疑人被举报,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现一审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