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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发个简单案例,突然想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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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告别离
赫赫有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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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路上开车事接听电话,由于没注意到信号灯已经变红,没有减速刹车,把横穿马路的乙撞到在地。 甲反应过来后,立马下车打算救援, 恰巧路边甲的朋友丙看见了,对甲大声说这里没有监控,你快跑没事。
甲听信了丙的建议,上车逃逸。
乙被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乙所犯何罪。
同时追问一句,如果乙当场已被撞死,或者已经属于不可治疗的程度,甲乙又是何罪? 再追问一句此种条件下,甲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閑人似我
声名远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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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也是蛮拼的。借你个楼,以前我对刑法学中说的意思联络理解上有偏差。刑法学上讲的意思联络指达成共同犯罪意志的行为。
殷祯
锋芒毕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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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问甲、丙犯何罪吧?甲存在过失情形,其开车撞到人负有因果关系,第一种情况肇事逃逸当然犯交通肇事罪没问题,第二种情况则不论有无逃逸都应定其交通交通肇事罪,看看发条就明白了。丙无罪,其对乙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水告别离
赫赫有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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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提醒的好, 所有问题 都是甲与丙。 甲乙属于误打。
Only_天子
闻名一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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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可以把甲的行为分两部分来分析,甲的撞人行为,以及撞人之后的逃逸行为。对于甲的撞人行为,丙肯定是不用负责的,关键是甲的逃逸行为。因甲的过失行为导致甲有作为义务,而甲的不作为是受到丙的教唆,基于此,甲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而乙死亡的结果又被认定为甲撞乙所构成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丙单独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对此我感觉又极其不科学,故意杀人罪可比交通肇事罪严重的多啊
以上分析纯属个人拙见,如有不对,请指教。
閑人似我
声名远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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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单纯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可构成共同犯罪,如楼主此例。
Only_天子
闻名一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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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丶self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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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就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丙是教唆犯啊,明显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啊。
甲乙是共犯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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