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我的父亲高正明,于2012年3月5日与文山巨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经理黄跃进签订了一份《文溪岭建房用地转让合同》,并与当天向黄跃进指定账户汇款435000元整。后黄跃进向我父亲出具了该款项收据一张,购地合同及收款收据上均盖有文山巨进公司的真实有效的公章。《(2014)文中刑终字第67号终审判决》中均有证据证明该收据与合同的真实性。
后我的父亲要求黄跃进尽快为我们办理相关证件,让我们得以在该块土地上建房。刚开始黄跃进表示正在办理,一个星期以后,黄跃进的电话就无法接通了。我的父亲母亲从麻栗坡赶到文山巨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售楼部了解情况,得知黄跃进已经一个多星期未来上班,并且我们所购买的土地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卖掉了。之后我们得知,像我们这种情况的家庭还有好几家,都是黄跃进通过同样的方法签订合同之后,未将所收购房购地款上交公司。后来我们多次与巨进公司协商解决办法,巨进公司的答复都是“你们去告,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赔!”。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以刑事案件还未审理结束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刑事的判决让我们感到不解,黄跃进通过同样的方式骗了钱的一共有15家,但是其中有9家判成了 职务侵占,(听说这几家公司已经以各种方式赔偿了他们)另外6家是合同诈骗,而我家就是其中之一。
我就想不明白了,为什么会这样判呢?然后我的父亲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却被文山市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诉讼,我们的律师将法律法规条款都摆在了法院立案庭的桌子上,他们却说我们不管这些,反正是收不成!在法院你们不讲法律讲什么??后来我的丈夫又去了一次,他是拿着手机录像的,这次人家收了,但是两天以后法院的人打电话给我父亲,说:“你为什么要趁我不在骗我们这个法官收了你们的案子?还是有工作的人了,怎么会做这种事情?”(这个人就是一直不收我们案子的人)可笑!!可笑!!同样的案子为什么别人可以收你就说不可以收?后来,文山市法院发回了一张裁定,他们从程序上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他们连审理都没有审理就认为我们没有权利去诉讼巨进公司而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后来我们到文山州中院对该裁定提起上诉,意想不到的是,文山州中院也同样出了(2014)文中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认定该案应驳回起诉,但是,为什么你们会忽略了后半段?后半段同时规定了“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想请问一下,你们的眼睛只有半截吗?法律不是保护弱者的吗?你们就用前半段来驳回我们诉讼请求,那后半段就不管了么?难道巨进公司就一点错都没有,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么?法院说我们对黄跃进保有追偿权,怎么追?他人现在关在监狱里,我们就只能拿着一纸裁定无处伸冤?公司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了黄跃进,你们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无奈之下,我只能求助网络,事发已经快三年了,这三年来,我的父母每天都在后悔和无奈中度过,40多万,要知道我的母亲在我初中的时候就已经下岗在家,一家人的所有开支都靠我多父亲一个人支撑。这40多万里面还有不少是向亲戚朋友借的,这40万是我父母的血汗钱啊!!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40万就是父母一生的积蓄。如今我终于可以为父母分担一些,可我在外地工作,家中的事情也心有余而力不足,我的母亲说起这个事情就哭,父亲也为这个事情操碎了心,而我只能劝,一劝再劝,我害怕母亲做出什么让我们后悔莫及的事情出来,其实我的父母现在最后悔的就是相信了巨进公司!相信了他们的合同!若不是巨进公司内部的失职,黄跃进怎么可能会拿到盖有公章的合同?怎能给我们出具收款发票?40万,40万!!无良的巨进公司,你还我血汗钱,还我血汗钱!不管结局如何,我们一定会坚持到底!还我血汗钱!!还我一个公道!
后我的父亲要求黄跃进尽快为我们办理相关证件,让我们得以在该块土地上建房。刚开始黄跃进表示正在办理,一个星期以后,黄跃进的电话就无法接通了。我的父亲母亲从麻栗坡赶到文山巨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售楼部了解情况,得知黄跃进已经一个多星期未来上班,并且我们所购买的土地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卖掉了。之后我们得知,像我们这种情况的家庭还有好几家,都是黄跃进通过同样的方法签订合同之后,未将所收购房购地款上交公司。后来我们多次与巨进公司协商解决办法,巨进公司的答复都是“你们去告,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赔!”。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以刑事案件还未审理结束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刑事的判决让我们感到不解,黄跃进通过同样的方式骗了钱的一共有15家,但是其中有9家判成了 职务侵占,(听说这几家公司已经以各种方式赔偿了他们)另外6家是合同诈骗,而我家就是其中之一。
我就想不明白了,为什么会这样判呢?然后我的父亲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却被文山市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诉讼,我们的律师将法律法规条款都摆在了法院立案庭的桌子上,他们却说我们不管这些,反正是收不成!在法院你们不讲法律讲什么??后来我的丈夫又去了一次,他是拿着手机录像的,这次人家收了,但是两天以后法院的人打电话给我父亲,说:“你为什么要趁我不在骗我们这个法官收了你们的案子?还是有工作的人了,怎么会做这种事情?”(这个人就是一直不收我们案子的人)可笑!!可笑!!同样的案子为什么别人可以收你就说不可以收?后来,文山市法院发回了一张裁定,他们从程序上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他们连审理都没有审理就认为我们没有权利去诉讼巨进公司而驳回了我们的起诉,后来我们到文山州中院对该裁定提起上诉,意想不到的是,文山州中院也同样出了(2014)文中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认定该案应驳回起诉,但是,为什么你们会忽略了后半段?后半段同时规定了“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想请问一下,你们的眼睛只有半截吗?法律不是保护弱者的吗?你们就用前半段来驳回我们诉讼请求,那后半段就不管了么?难道巨进公司就一点错都没有,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么?法院说我们对黄跃进保有追偿权,怎么追?他人现在关在监狱里,我们就只能拿着一纸裁定无处伸冤?公司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了黄跃进,你们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无奈之下,我只能求助网络,事发已经快三年了,这三年来,我的父母每天都在后悔和无奈中度过,40多万,要知道我的母亲在我初中的时候就已经下岗在家,一家人的所有开支都靠我多父亲一个人支撑。这40多万里面还有不少是向亲戚朋友借的,这40万是我父母的血汗钱啊!!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40万就是父母一生的积蓄。如今我终于可以为父母分担一些,可我在外地工作,家中的事情也心有余而力不足,我的母亲说起这个事情就哭,父亲也为这个事情操碎了心,而我只能劝,一劝再劝,我害怕母亲做出什么让我们后悔莫及的事情出来,其实我的父母现在最后悔的就是相信了巨进公司!相信了他们的合同!若不是巨进公司内部的失职,黄跃进怎么可能会拿到盖有公章的合同?怎能给我们出具收款发票?40万,40万!!无良的巨进公司,你还我血汗钱,还我血汗钱!不管结局如何,我们一定会坚持到底!还我血汗钱!!还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