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会计考试吧 关注:10贴子:24
  • 0回复贴,共1

支票的付款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支票的付款
  1.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2.提示付款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注意】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楼2015-05-08 14: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