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百姓受害!请各位朋友帮助转发!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举报封信!
尊敬的周强院长:
云南保山司法机关枉法坑众人 !横财落私囊! 倾诉保山市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坑蒙众人的恶劣行径。
2010年曾轰动保山的特大房地产诈骗案,受害100多人,被骗资金1693.6万元,但因保山中级法院司法腐败,保山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存在重大漏洞,仅对杨永明、王毅铬、黄山判处刑法,而对出卖资质,参与诈骗的保山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佑庇而不究,二是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保山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给毫无相干的第三人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使巨额资金落入杨永祥手中,致广大受害人无法受偿,法律的天平严重失衡。
2012年4月底更为奇怪的事发生了,保山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9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与保山白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签订的协议有效,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奇怪之一:权属人杨永明201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期间,[2012]保中初字第69号判决书杨永明无期徒刑,在杨永明被抓判刑期间,突然冒出毫无相关的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事实证据证明,2007年至2011年3月7日以前,保山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保山隆阳区法院,保山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山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只字没有提到与杨永祥有关,事实证据“明强新苑项目”开发是杨永明与金厦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筹资方杨永明及支付保山棉麻厂土地过户费及其它费6笔530多万元(有证可查)。
奇怪之二:权属人杨永明2011年3月7日被抓捕6个多月后杨永祥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与保山白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交易,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私自交易,资金落到杨永祥手中,杨永祥自称是他出资获得土地权,杨永祥出资的证据在那里?保山中级法院不尊重事实,不讲证据,保山中级法院其中究竟有什么“猫腻”呢?
其三,金厦开发公司与杨永明合作开发“明强新苑项目”为名,2011年3月以前已出现诈骗行为,公、检、法已立案,曾轰动保山特大房地产诈骗案,保山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对受害人的损失继续追缴”,奇怪的是保山市中级法院后者民事判决,一是权属人变了,杨永明出资变成杨永祥出资转卖“明强新苑项目”私自与白地开发公司交易合法有效,杨永祥没有出资的证据和事实,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是合法的,“明强新苑项目”以出现特大诈骗案,如果处理必须是以法公开拍卖,以法处理拍卖资金,也就是说,保山中级法院刑事判决“对受害人损失继续追缴”收回受害人部份损失,为什么民事判决转让资金全部落入杨永祥手中,同一块地、同一件事、同一个案件,保山中级法院其中究竟有什么“猫腻”呢?法律就是讲证据,法律不讲证据,还讲什么执法、讲法,只有一点解释就是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坑蒙众人,庇护私利,反而助纣为虐。
【声明】上列陈述客观事实,我们对所陈述的事实负法律责任。 受害人:张星明、 13908757539 、杨成华等100余人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图片]
尊敬的周强院长:
云南保山司法机关枉法坑众人 !横财落私囊! 倾诉保山市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坑蒙众人的恶劣行径。
2010年曾轰动保山的特大房地产诈骗案,受害100多人,被骗资金1693.6万元,但因保山中级法院司法腐败,保山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存在重大漏洞,仅对杨永明、王毅铬、黄山判处刑法,而对出卖资质,参与诈骗的保山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佑庇而不究,二是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保山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给毫无相干的第三人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使巨额资金落入杨永祥手中,致广大受害人无法受偿,法律的天平严重失衡。
2012年4月底更为奇怪的事发生了,保山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9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与保山白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签订的协议有效,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奇怪之一:权属人杨永明201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期间,[2012]保中初字第69号判决书杨永明无期徒刑,在杨永明被抓判刑期间,突然冒出毫无相关的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事实证据证明,2007年至2011年3月7日以前,保山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保山隆阳区法院,保山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山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只字没有提到与杨永祥有关,事实证据“明强新苑项目”开发是杨永明与金厦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筹资方杨永明及支付保山棉麻厂土地过户费及其它费6笔530多万元(有证可查)。
奇怪之二:权属人杨永明2011年3月7日被抓捕6个多月后杨永祥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与保山白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交易,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私自交易,资金落到杨永祥手中,杨永祥自称是他出资获得土地权,杨永祥出资的证据在那里?保山中级法院不尊重事实,不讲证据,保山中级法院其中究竟有什么“猫腻”呢?
其三,金厦开发公司与杨永明合作开发“明强新苑项目”为名,2011年3月以前已出现诈骗行为,公、检、法已立案,曾轰动保山特大房地产诈骗案,保山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对受害人的损失继续追缴”,奇怪的是保山市中级法院后者民事判决,一是权属人变了,杨永明出资变成杨永祥出资转卖“明强新苑项目”私自与白地开发公司交易合法有效,杨永祥没有出资的证据和事实,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是合法的,“明强新苑项目”以出现特大诈骗案,如果处理必须是以法公开拍卖,以法处理拍卖资金,也就是说,保山中级法院刑事判决“对受害人损失继续追缴”收回受害人部份损失,为什么民事判决转让资金全部落入杨永祥手中,同一块地、同一件事、同一个案件,保山中级法院其中究竟有什么“猫腻”呢?法律就是讲证据,法律不讲证据,还讲什么执法、讲法,只有一点解释就是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坑蒙众人,庇护私利,反而助纣为虐。
【声明】上列陈述客观事实,我们对所陈述的事实负法律责任。 受害人:张星明、 13908757539 、杨成华等100余人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