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已下发了《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明确规定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等18类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据了解,这18类事项分别是: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原材料运输协议;燃料运输协议;供水协议;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据了解,这18类事项分别是: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原材料运输协议;燃料运输协议;供水协议;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