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吧 关注:946,838贴子:10,795,573
  • 0回复贴,共1

云南省保山市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坑蒙众人的恶劣行径。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看看这么多人受害!请各位朋友都帮助转发吧!枉法坑众人 !横财落私囊!
倾诉云南省保山市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坑蒙众人的恶劣行径。
各位网友您们好!
因我们在云南省保山地方司法部门,政府申诉结果官官相互,石沉大海鸟无音讯,望您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们找回公道正本清源,特此致谢!
2010年曾轰动保山的特大房地产诈骗案,受害100多人,被骗资金1693.6万元,但因保山中级法院司法腐败,保山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存在重大漏洞,仅对杨永明、王毅铬、黄山判处刑法,而对出卖资质,参与诈骗的保山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佑庇而不究,二是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保山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给毫无相干的第三人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使巨额资金落入杨永祥手中,致广大受害人无法受偿,法律的天平严重失衡。
[案情简介]:2007年9月10日保山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永明(保山龙泉村人)签订了联合开发“保山民族棉麻纺织厂”房地产开发协议,随之挂牌组建了开发项目“明强新苑项目部”,2007年至2010年期间杨永明伙同金厦房地产开发“明强新苑项目部”为名骗取资金1693.6万元,其中《是以(预售房协议)购房定金423.8万元,涉及90余人,二是以(房地产转让协议)合同诈骗二笔610万元,三是资金不足社会筹资541.1万元》。
2007年至2010年11月期间,受害人发觉杨永明伙同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明强新苑项目部”有欺骗行为,及时到保山隆阳区公安局报案,保山隆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本案“属于特大经济诈骗案”,诈骗资金1693.8万元,涉案100多人,杨永明住保山兰城办事处龙泉社区三组,201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2]保中刑初字第69号判决书杨永明无期徒刑期间,我们受害人多次到公安机关执法单位要求追回被诈骗资金,隆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答复:“本案属于特大经济诈骗案,诈骗资金1600多万元,涉案100多人,社会影响恶劣,对涉案的这块房地产任何人都不能处理,如何处理这块地,要保证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否则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由政府对涉案房地产依法拍卖来解决受害人损失。”案件移送后,我们受害人又多次到公、检、法反映和要求,同样答复要我们等待和相信一定会给予公平、公正解决,为此我们大家一直憨厚的指望等待着解决。
2012年4月底更为奇怪的事发生了,保山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9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与保山白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签订的协议有效,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奇怪之一:权属人杨永明201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期间,[2012]保中初字第69号判决书杨永明无期徒刑,在杨永明被抓判刑期间,突然冒出毫无相关的杨永祥(保山交警干部),事实证据证明,2007年至2011年3月7日以前,保山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保山隆阳区法院,保山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山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只字没有提到与杨永祥有关,事实证据“明强新苑项目”开发是杨永明与金厦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筹资方杨永明及支付保山棉麻厂土地过户费及其它费6笔530多万元(有证可查)。
奇怪之二:权属人杨永明2011年3月7日被抓捕6个多月后杨永祥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与保山白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交易,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私自交易,资金落到杨永祥手中,杨永祥自称是他出资获得土地权,杨永祥出资的证据在那里?保山中级法院不尊重事实,不讲证据,保山中级法院其中究竟有什么“猫腻”呢?
其三,金厦开发公司与杨永明合作开发“明强新苑项目”为名,2011年3月以前已出现诈骗行为,公、检、法已立案,曾轰动保山特大房地产诈骗案,保山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对受害人的损失继续追缴”,奇怪的是保山市中级法院后者民事判决,一是权属人变了,杨永明出资变成杨永祥出资转卖“明强新苑项目”私自与白地开发公司交易合法有效,杨永祥没有出资的证据和事实,以“非法手段、趁火打劫”是合法的,“明强新苑项目”以出现特大诈骗案,如果处理必须是以法公开拍卖,以法处理拍卖资金,也就是说,保山中级法院刑事判决“对受害人损失继续追缴”收回受害人部份损失,为什么民事判决转让资金全部落入杨永祥手中,同一块地、同一件事、同一个案件,保山中级法院其中究竟有什么“猫腻”呢?法律就是讲证据,法律不讲证据,还讲什么执法、讲法,只有一点解释就是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坑蒙众人,庇护私利,反而助纣为虐。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受害人多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保山市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和隆阳区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和要求,但至今一直未得到任何答复,故只好交予社会评判。
【声明】上列陈述客观事实,我们对所陈述的事实负法律责任。
受害人:张星明、13908757539杨成华等100余人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5-07-23 13: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