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保定徐水区世纪家园小区延期交房一年之后交烂尾楼且乱收费
保定市徐水区世纪家园小区是保定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以下简称世纪家园)。原定于2014年10月31日前交房,但直到2015年10月1日仍未交房,并且在此期间业主没有收到过任何世纪家园延期交房的任何解释,在售楼期间在业主交款完毕之后没有给业主开具购房发票,当业主索要发票时,其售楼处人员不但不给开、不做合理解释,其态度极其恶劣。
2015年10月29起日,一些业主陆续接到世纪家园的电话通知领取入入住通知书。包括“入住通知书”、“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以及非正式的各户型实际测绘面积一览表,没有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要见。
据了解,(目前世纪家园小小区的地面依旧没有弄好,而且大门没有安装,同期4号楼还没有建完,(据了解,手续不全导致无法继续建造)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售楼处人员通知了业主入住并收取各项不合理的费用,就太行地产回避违约事实,无视规定擅自代替相关职能部门收取费用,业主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就太行地产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内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据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太行地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交房行为是无效的,太行地产应当继续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其次,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二,天然气入户费,每户2630元。针对此款,提出如下意见:根据《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2010年8月2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同时,保定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有关问题通知》(保价经费字【2013】2号)进一步明确:2010年8月2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以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五,办理房本登记费,收费标准:面积*1.5+100。针对此款,提出如下意见: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新建商品房房本登记费每件80元,增加一本10元。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六,收费标准总房款3%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征税标准如下:对于首套房,90平米以下税率1%,90-144平米以下税率1.5%,144平米以上税率3% 。注:经与徐水地税部门联系,地税部门严正声明: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征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征税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七,印花税,收费标准,总房款的万分之五。针对此款,提出如下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或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八,测绘费,收费标准:总图每平米4.5元。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第五条第一款:新建商品房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按项目委托合法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产权登记。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缴纳,并计入建设成本。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物业缴费单第一条,物业费,收费标准:0.55元/平米/月;第四条,公共照明费,收费标准:6元/月/户,一年72元;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5元/月/户,一年60元。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费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即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包括;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电气、燃气、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易损件更新费等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环卫、垃圾外运、化粪清掏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包括: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
6、办公费用;
(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再次,太行地产要求将违约金以物业费的形式赔偿(详见附件三)。众所周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没有必然联系,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对现有的物业公司辞退并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入住。此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另外,太行地产对于逾期事宜态度消极,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不可抗力法定的意义在于自然灾害,政府强制力。不包括他所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合同法》中规定,履约期满形成违约责任之后,再此期间内出现的不可抗力均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诉,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庄严性和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对太行房地产的上述行为坚决抵制,并恳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和广大媒体予以关注并追踪报道。
保定市徐水区世纪家园小区是保定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以下简称世纪家园)。原定于2014年10月31日前交房,但直到2015年10月1日仍未交房,并且在此期间业主没有收到过任何世纪家园延期交房的任何解释,在售楼期间在业主交款完毕之后没有给业主开具购房发票,当业主索要发票时,其售楼处人员不但不给开、不做合理解释,其态度极其恶劣。
2015年10月29起日,一些业主陆续接到世纪家园的电话通知领取入入住通知书。包括“入住通知书”、“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以及非正式的各户型实际测绘面积一览表,没有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要见。
据了解,(目前世纪家园小小区的地面依旧没有弄好,而且大门没有安装,同期4号楼还没有建完,(据了解,手续不全导致无法继续建造)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售楼处人员通知了业主入住并收取各项不合理的费用,就太行地产回避违约事实,无视规定擅自代替相关职能部门收取费用,业主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就太行地产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内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据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太行地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交房行为是无效的,太行地产应当继续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其次,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二,天然气入户费,每户2630元。针对此款,提出如下意见:根据《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2010年8月2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同时,保定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有关问题通知》(保价经费字【2013】2号)进一步明确:2010年8月2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以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五,办理房本登记费,收费标准:面积*1.5+100。针对此款,提出如下意见: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新建商品房房本登记费每件80元,增加一本10元。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六,收费标准总房款3%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征税标准如下:对于首套房,90平米以下税率1%,90-144平米以下税率1.5%,144平米以上税率3% 。注:经与徐水地税部门联系,地税部门严正声明: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征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征税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七,印花税,收费标准,总房款的万分之五。针对此款,提出如下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或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第八,测绘费,收费标准:总图每平米4.5元。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第五条第一款:新建商品房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按项目委托合法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产权登记。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缴纳,并计入建设成本。由此,此项收费不合理。
见上述附件二,《世纪家园交房费用一览表》物业缴费单第一条,物业费,收费标准:0.55元/平米/月;第四条,公共照明费,收费标准:6元/月/户,一年72元;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5元/月/户,一年60元。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费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即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包括;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电气、燃气、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易损件更新费等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环卫、垃圾外运、化粪清掏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包括: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
6、办公费用;
(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再次,太行地产要求将违约金以物业费的形式赔偿(详见附件三)。众所周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没有必然联系,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对现有的物业公司辞退并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入住。此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另外,太行地产对于逾期事宜态度消极,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不可抗力法定的意义在于自然灾害,政府强制力。不包括他所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合同法》中规定,履约期满形成违约责任之后,再此期间内出现的不可抗力均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诉,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庄严性和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对太行房地产的上述行为坚决抵制,并恳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和广大媒体予以关注并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