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发改价检处[2015]34号被发改委处罚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禹州市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双义,地址禹州市钧台办燕井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于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的2015年秋季学期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问题:择校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规定人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文件规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
责令改正的内容:
按照上级招生文件规定招收择校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50000.00元上缴禹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禹州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帐号2566201310012)。逾期没有上缴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禹州市人民政府或者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发改价检处[2015]34号被发改委处罚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禹州市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双义,地址禹州市钧台办燕井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于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的2015年秋季学期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问题:择校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规定人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文件规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
责令改正的内容:
按照上级招生文件规定招收择校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50000.00元上缴禹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禹州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帐号2566201310012)。逾期没有上缴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禹州市人民政府或者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