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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建外派出所拒绝报案逾越法律红线包庇嫌疑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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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2011年9月,因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违法调岗发生劳动争议。 2014年11月,2013年5月,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3年11月,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通过查阅申诉案卷和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工商档案,我们发现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假冒首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许建国,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所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的。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行为。
2015年2月9日,我们以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报案。为包庇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不受刑事追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明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行为属于刑事案件,故意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徇私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的案、侦查、起诉、审判;


1楼2016-02-25 17: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