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规划的范围为:西至铁工路,南至中纬大街,东至中经路,北至联合街,规划总用地面积为66638.04m²。
本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以商业为主,居住为辅,配套设施齐备、环境优美,集居住、商业为一体的重要片区。
1.住宅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以住宅建设为主,包括部分商住综合用地、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以小区、组团式布局为主,建设以板式多层住宅为主。居住区建筑风格与现状相结合并形成自己独特的特点。
规划居住用地中主要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建筑层数为4-6层。规划居住用地面积15022.1m2,占总用地比重的22.54%。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筑结合布置,对于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在地块开发控制中予以落实。
3.道路交通
居住区内部道路交通主要采取人车混行的组织形式,部分人车分行的组织形式。组团内部交通以步行为主。
4.绿地
居住用地内的绿地主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布置,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构思,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原则上控制新建区及旧区改造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十六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主要配置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建筑以4~6层为主。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为31652.01m2,占总用地的47.5 %。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
绿化用地结合片区自然环境进行布置,结合居住用地内组团公共绿地形成层次丰富、功能明确的绿地景观系统。
本次规划区的用地规模为66638.04平方米。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区道路结构采用方格网式路网结构,以联合街、中纬大街为横轴,铁工路、中经路为纵轴,形成主体交通体系结构,保证与城市其它片区的居住、商业等功能的顺利衔接。
第十九条 各地块出入口及道路的红线宽度、道路平面线形、断面形式等,应遵循《道路绿地规划图》的规定。规划道路用地19963.93平方米,占总用地面积的29.96%。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两个级别。主干路红线宽度40m,次干路红线24m。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内部道路交通主要以人车混行为主,部分人车分行的组织形式。组团内部交通以步行为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主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口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个别用地因特殊情况可允许机动车出入口设在主干道上。不允许在行人集中与步行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内人、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留出足够的人流疏散广场,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的道路全部采用平交设计,在交叉口处的道路红线和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行车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规划确定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第二十六条 规划片区竖向设计强调尊重现状地形地貌,避免大填大挖。按国家道路纵坡设计规范,应尽量保证道路纵坡坡度大于0.3%,小于3.0%。
第二十七条 规划范围内不同建筑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均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2001.2)配建停车场(库),现有停车位不足的鼓励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本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以商业为主,居住为辅,配套设施齐备、环境优美,集居住、商业为一体的重要片区。
1.住宅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以住宅建设为主,包括部分商住综合用地、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以小区、组团式布局为主,建设以板式多层住宅为主。居住区建筑风格与现状相结合并形成自己独特的特点。
规划居住用地中主要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建筑层数为4-6层。规划居住用地面积15022.1m2,占总用地比重的22.54%。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筑结合布置,对于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在地块开发控制中予以落实。
3.道路交通
居住区内部道路交通主要采取人车混行的组织形式,部分人车分行的组织形式。组团内部交通以步行为主。
4.绿地
居住用地内的绿地主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布置,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构思,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原则上控制新建区及旧区改造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十六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主要配置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建筑以4~6层为主。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为31652.01m2,占总用地的47.5 %。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
绿化用地结合片区自然环境进行布置,结合居住用地内组团公共绿地形成层次丰富、功能明确的绿地景观系统。
本次规划区的用地规模为66638.04平方米。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区道路结构采用方格网式路网结构,以联合街、中纬大街为横轴,铁工路、中经路为纵轴,形成主体交通体系结构,保证与城市其它片区的居住、商业等功能的顺利衔接。
第十九条 各地块出入口及道路的红线宽度、道路平面线形、断面形式等,应遵循《道路绿地规划图》的规定。规划道路用地19963.93平方米,占总用地面积的29.96%。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两个级别。主干路红线宽度40m,次干路红线24m。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内部道路交通主要以人车混行为主,部分人车分行的组织形式。组团内部交通以步行为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主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口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个别用地因特殊情况可允许机动车出入口设在主干道上。不允许在行人集中与步行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内人、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留出足够的人流疏散广场,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的道路全部采用平交设计,在交叉口处的道路红线和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行车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规划确定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第二十六条 规划片区竖向设计强调尊重现状地形地貌,避免大填大挖。按国家道路纵坡设计规范,应尽量保证道路纵坡坡度大于0.3%,小于3.0%。
第二十七条 规划范围内不同建筑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均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2001.2)配建停车场(库),现有停车位不足的鼓励使用社会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