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在信阳市中心城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露天烧烤及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平桥区光明街以西、羊山新区新三路以南、浉河区南湖路172以东、浉河区鸡公山大街宝石桥以北的连接区域。工业城、南湾管理区自行确定整治区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堆放材料和商品;严禁出店经营;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各类占道亭(篷、伞)及马路市场。
三、依法取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各类非法流动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瓜果、蔬菜的,应在农贸市场或城市管理部门临时划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销售,并自备垃圾容器,不得乱丢乱扔、乱泼乱倒,破坏环境卫生。
四、依法取缔主次干道两侧、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开放区域内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露天烧烤摊点。
五、沿街烧烤经营门店,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烧烤摊群点应具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必须使用环保型无烟烧烤炉具,并在划定的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间规范经营;不得存在噪音、烟尘扰民等现象,不得使用音响或者采取其它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阻碍交通、破坏绿化,并劝导顾客文明就餐。
六、凡在主次干道两侧、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开放区域内无固定经营门店的占道摊点及露天烧烤经营户要自觉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于2016年7月25日前自行整改或撤离烧烤用具。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违法进行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或拒不拆除、撤离露天烧烤用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本次集中整治由各辖区政府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公安、环保、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执法,全面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八、对寻衅滋事,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6年7月15日起执行。
信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http://news.dahe.cn/2016/07-15/107156750.html
一、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平桥区光明街以西、羊山新区新三路以南、浉河区南湖路172以东、浉河区鸡公山大街宝石桥以北的连接区域。工业城、南湾管理区自行确定整治区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堆放材料和商品;严禁出店经营;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各类占道亭(篷、伞)及马路市场。
三、依法取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各类非法流动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瓜果、蔬菜的,应在农贸市场或城市管理部门临时划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销售,并自备垃圾容器,不得乱丢乱扔、乱泼乱倒,破坏环境卫生。
四、依法取缔主次干道两侧、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开放区域内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露天烧烤摊点。
五、沿街烧烤经营门店,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烧烤摊群点应具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必须使用环保型无烟烧烤炉具,并在划定的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间规范经营;不得存在噪音、烟尘扰民等现象,不得使用音响或者采取其它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阻碍交通、破坏绿化,并劝导顾客文明就餐。
六、凡在主次干道两侧、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开放区域内无固定经营门店的占道摊点及露天烧烤经营户要自觉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于2016年7月25日前自行整改或撤离烧烤用具。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违法进行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或拒不拆除、撤离露天烧烤用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本次集中整治由各辖区政府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公安、环保、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执法,全面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八、对寻衅滋事,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6年7月15日起执行。
信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http://news.dahe.cn/2016/07-15/107156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