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由中税协监督、指导,地方税协具体负责。税务师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协组织的定期检查。中税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税协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定期检查和抽查结果均记入税务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反行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二)是否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执业登记的税务师是否持续符合执业登记条件;
(四)税务师的执业质量;
(五)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六)是否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税务师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 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案件的;
(二) 被媒体质疑的;
(三) 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以上自律惩戒的;
(四) 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变动过于频繁的;
(五)需要重点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应当在定期检查期间,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交相关材料。地方税协对接受定期检查的税务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检查;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税务师执业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予以通过检查;未改正的不予通过检查;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税务师执业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要求报送检查材料的税务师,地方税协在检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个月内限期报送,限期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通过诚信档案记录其未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协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中税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