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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不是必须先移出异常经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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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必须先移出异常经营名录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四种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是:
  1.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
  2.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出现四种情形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用明显的红色标记进行提示。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黑名单”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办法规定工商部门
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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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6-12-14 15: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