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话题确实敏感了点,罢了,我隐晦点谈几点自己的观点。有兴趣的来一样隐晦的说几句。不想说了这贴就这样埋了算了。。。
我认为zs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就是故意杀人罪。但它没法入罪,因为没有合适的惩处办法。民不畏死奈何以死判之?你判他个死罪那还是帮了他解脱不是惩罚他了。而对于去救一个zs的人我们可以理解为去救那个被害者,所以即是出于人道主义也应该成为一种社会义务。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zs不是一种犯罪行为那就意味着它是一种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意味着我们人有随意支配自我生命的权力。那么就会有以下社会问题:既然zs是个人合法权益,那么我们是不是该为了维护这种权利?出于不威胁公共安全的考虑提供专门的场所?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合法买卖无痛致死药物?然后他是否有权合法买卖器官了?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该将zs视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违法道德甚至违法法律的行为。而一旦成为犯罪行为我们才能来探讨是否存在合法的zs的空间以及执行条件——也就是安乐死的可能性。
我认为zs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就是故意杀人罪。但它没法入罪,因为没有合适的惩处办法。民不畏死奈何以死判之?你判他个死罪那还是帮了他解脱不是惩罚他了。而对于去救一个zs的人我们可以理解为去救那个被害者,所以即是出于人道主义也应该成为一种社会义务。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zs不是一种犯罪行为那就意味着它是一种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意味着我们人有随意支配自我生命的权力。那么就会有以下社会问题:既然zs是个人合法权益,那么我们是不是该为了维护这种权利?出于不威胁公共安全的考虑提供专门的场所?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合法买卖无痛致死药物?然后他是否有权合法买卖器官了?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该将zs视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违法道德甚至违法法律的行为。而一旦成为犯罪行为我们才能来探讨是否存在合法的zs的空间以及执行条件——也就是安乐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