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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大义:宋代一起为母复仇案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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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衮官居乌江尉,其母之坟冢葬于山阴狮子坞,为人所盗发。王公衮多方侦查,得悉发冢者为本村无赖嵇泗德,于是上报有司,请求严惩。按《宋刑统》之规定,“发冢开棺者,绞”,嵇当处死刑。但“有关部门”只判了嵇泗德徒刑,“黥隶他州”。王公衮闻知后,不胜悲愤,于是混入狱中,诱使狱卒饮酒大醉,然后趁机杀死嵇泗德。
这个案子显然很棘手,嵇虽按律当处死刑,但毕竟已判了徒刑;现在王公衮入狱杀之,当判何罪、当处何罚才可于国法、人情无悖?所以皇帝令给事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安国详加议论并给出处理意见。
杨、张、安三人的议状写得极漂亮:
他们首先分析私人复仇行不行?复仇虽是义行,但“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为防备冤冤相报何时了,即控制复仇的社会成本,所以圣人(政府)一身当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最终达到“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的目的。
反观王公衮之案,王公衮之所以不在查知盗墓者后,将其杀死,就是因为“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但执法者怎么是对待王公衮对他们的信任呢?重罪轻判,死罪活判,所以王公衮才最终走上了私力救济之路。
那么,对王公衮的私力救济,当如何看待及处理?“春秋之义,复仇……此贼掘冢至十数,尝败而不死,今又败焉,而又不死,则其为恶,必侈于前。”何谓春秋之义?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是僇尸也。父母之仇,孰大于是。”且就嵇泗德的人身危险性而言,他盗墓十余座,皆为“有关部门”轻纵了事,如果此次又仅是“黥隶他州”了事,法律于嵇泗德直为无物,其为恶恐更甚。所以杨椿等人讨论的结果是,“公衮复仇之义可嘉,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当然杨椿等人也没有忘记故意轻纵嵇泗德发冢之罪的“有关部门”人员,强调“罚宜如律”,按《刑统》“官司出入人罪”处理。
我很喜欢这个案子的后续,王公衮被判无罪后,后来从事了立法工作——勅令所删定官。一日,他陛见宋孝宗时,孝宗很高兴地问左右,“是非手斩发冢者乎?”没过多久,王公衮即被晋职。


IP属地:广东1楼2017-04-06 11: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