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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昌乐严厉打击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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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严厉打击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潍坊新闻网4月15日讯 昌乐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日前查扣两辆危险品货物运输车,其核定经营范围为“丁醚”,但实际装载的却是 “甲基叔丁基醚”。此两者闪点一为37.8℃,一为—10℃,潜在危险性完全不处于一个层级,对道路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依法查办中。
昌乐县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丁醚与甲基叔丁基醚是两种不同危险货物,甲基叔丁基醚包装类别为Ⅱ类,丁醚包装类别为Ⅲ类。Ⅱ类包装指具有中等危险性物质,包装强度要求高;Ⅲ类包装指具有轻度危险性物质,包装要求较低。两种介质燃点与闪点差别较大,甲基叔丁基醚闪点为—10℃,丁醚闪点为37.8℃,从危险性两项指标来说,甲基叔丁基醚明显要比丁醚危险系数高,在运输过程中潜在危险程度远大于丁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条文,两车均属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4名运输人员明知超越许可事项运送危险货物,故意隐瞒事实,统一口径所拉的介质为“非标丁醚”。其运输公司调度甚至在发现运输车辆被查后直接短信遥控指挥运输人员隐瞒实情。数以吨计的具有中等危险性的易燃易爆物质装载于不具备相关运营资质的车辆中,公然在交通繁忙、车辆密集的道路上行驶,严重威胁过往车辆人员的生命安全。且两车告知牌均未标明介质(甲基叔丁基醚)名称,如发生事故,造成误判,无法准确开展救援工作,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查明犯罪事实,昌乐县公安局依法将张某、战某某、毕某某、申某某四名运输员连同调度郭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昌乐县公安机关介绍,此类案件“不出事好似没事,一出事则危害巨大”,务必严厉打击。山东省交通厅、公安厅此前已部署加大对危化品车辆运输的管理,开展2016年底至2019年底为期3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对过往运输车辆严格排查。据了解,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公安机关将尽快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和人员,依法将案件移诉检察机关。


IP属地:山东1楼2017-04-15 16: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