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各方了解交易内容,保障相关信息披露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中心发布资产交易信息公告及其他公告、通知、征集投资者信息、网络竞价交易活动信息等,均应当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核权与发布权
第三条 本中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根据交易所规则、交易细则及本规则规定,对拟发布或受托发布的信息予以审核。
第四条 本中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根据交易所规则、交易细则及本规则规定,决定是否发布某项信息。
第三章 披露媒体、发布形式
第五条 本中心信息披露媒体与发布形式可以包括:
(一)本中心网站;
(二)本中心的印刷物、出版物;
(三)本中心的交易信息电子公示牌;
(四)公开发行的报纸;
(五)供公众收视、收听的电视台、电台。
(六)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本中心对挂牌交易资产的信息披露内容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转让标的的名称;
(三)标的企业行业;
(四)标的金额;
(五)挂牌价格;
(六)挂牌截止日期;
(七)增信措施;
(八)本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资产信息。
第五章 资产转让信息的发布
第七条 本中心将按照挂牌交易资产转让的不同法律要求,受理、审核及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监测与维护
第八条 在本中心网站发布信息后,交易各方及本中心应及时关注与监测信息的完整性,一旦发现所披露信息存在不完整、不及时等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维护措施,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第九条 本中心在报纸等外部媒体刊登信息后,仍应及时关注刊登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旦发现所刊登信息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报刊的主办机关予以更正,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第七章 信息披露后的反馈收集
第十条 本中心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登记交易各方的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对重要信息的反馈意见,凡需要或应当答复的,本中心将适时予以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中心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使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各方了解交易内容,保障相关信息披露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中心发布资产交易信息公告及其他公告、通知、征集投资者信息、网络竞价交易活动信息等,均应当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核权与发布权
第三条 本中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根据交易所规则、交易细则及本规则规定,对拟发布或受托发布的信息予以审核。
第四条 本中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根据交易所规则、交易细则及本规则规定,决定是否发布某项信息。
第三章 披露媒体、发布形式
第五条 本中心信息披露媒体与发布形式可以包括:
(一)本中心网站;
(二)本中心的印刷物、出版物;
(三)本中心的交易信息电子公示牌;
(四)公开发行的报纸;
(五)供公众收视、收听的电视台、电台。
(六)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本中心对挂牌交易资产的信息披露内容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转让标的的名称;
(三)标的企业行业;
(四)标的金额;
(五)挂牌价格;
(六)挂牌截止日期;
(七)增信措施;
(八)本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资产信息。
第五章 资产转让信息的发布
第七条 本中心将按照挂牌交易资产转让的不同法律要求,受理、审核及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监测与维护
第八条 在本中心网站发布信息后,交易各方及本中心应及时关注与监测信息的完整性,一旦发现所披露信息存在不完整、不及时等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维护措施,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第九条 本中心在报纸等外部媒体刊登信息后,仍应及时关注刊登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旦发现所刊登信息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报刊的主办机关予以更正,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第七章 信息披露后的反馈收集
第十条 本中心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登记交易各方的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对重要信息的反馈意见,凡需要或应当答复的,本中心将适时予以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中心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