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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央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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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央领导:
我是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石村农民唐保国,身份证410721196306011057。只因为我家投标承包我村一撂荒的林场,经过重大投资,村委会个别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法院单方终止合同,才发生了一案多立多审的案中案。2010年,此案经过新乡市政法委组织的专案组进行审查,认定法官在经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违法和错误。新乡县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对多轮审理法官的违法行为,给以相应的处分的检察建议。到此,请您先看看新乡市政法委组织的新乡县政法委、新乡两级法院、合河乡党委成立的专案组的《审查报告》及新乡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附后)
此林场就围绕合同有没有效“合同”确权的三轮同样的诉求,在河南三级法院反反复复了三十二年。2010年被专案组的审查报告均认定多次违法和错误,至今不但没有依法纠正,我反而多次遭到新乡县法院现任院长郭良豪的多次迫害。案件自始,这些法官采取虚假诉讼、充当原告、疯狂审理、多次违法执行,并以多次“保全”为名,将我们的财产多次尽心尽责的输送给他人。硬生生把一个“合同”确权案,变成多起连环案件,让我失去了所有。1998年,借执行为名,提前执行、执行案外人、案外款,我父被逼而死(拘留所治冠心病)。我父临终死不瞑目,让我卖掉他省吃俭用的一缸小麦,为他讨一个说法。为了完成父亲的遗言,我多次请求法院给我一半公道,2014年,一点公道不给,再次用此方法,让拘留所给我治高血压,就是惨无人道的害人。因为此案处处体现是怎样保护他人的非法利益和扭曲的法律法规的判决,(审查此案的专家说:这样处理的案件不多见)。此案,我不能下定义是包揽了所有冤假错案经典,但是可以肯定的说,是国内绝无仅有的冤假错案杰作。
我多次在最高法院接待窗口、河南省高院、新乡市中院立案厅请求再审,接谈人员只说“不符合条件”,对于法律的规定和定义及不予再审的理由概不解释。1;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没有所谓的撤销判决书而得到纠正,我们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恢复。2;法院多次保全的财产被多次破坏,没有一次依照法律程序追究责任和恢复原状、执行回转。3;没有新的判决,我们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程序才能返还。如此的不予再审,无非有两个目的,保护他人的非法既得利益和掩盖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案得到一半的公道,想见省高院的领导无能为力,给各级法院院长去信石沉大海。我劳有所得、依法生存错在哪里。新乡市政法委组织两级法院的审查报告,认定法官办案违法和案件错误,通过啥样的渠道才能依法纠正,啥样的条件符合再审。不能无数次让保安、新乡县法院法警将我拉走,对我进行迫害,得到息诉罢访,问题就算解决。
事实与经过:(请对照审查报告、检察建议或调卷审查)
第一轮;1988年,村支书游国明为了在我们种植的10亩桃园地上,为其两个儿子建两处房子,需要毁坏桃园3亩多,遭到合伙人的反对。游就代表村委会以“中止合同”将我父及合伙人起诉到新乡县法院。法官赵俊民就以诉讼保全的名义,随即把林场强制执行给游。随后,游毁坏10亩桃园,联合几个村民在桃园地上建房。我们多次反映,法官赵俊民不管不问。到1992年赵以(92)新法经字第10号判决书,判决合同无效。1993年,二审法院以(1993)新中法经字第250号判决书,判决合同有效,并顺延到2005年。执行回转时,只是执行回来部分林场,林场的重大损失不了了之。我们依法申诉,2003年10月,才给一个驳回我们依法提出赔偿损失的通知书。再申诉,就以种种借口不立案。
第二轮;1996年,村委会再次以“终止合同”将我父及合伙人起诉到新乡县法院。法官冯光福不但违法审理、竟然充当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以(1996)新民初字第797号判决书,改判上级法院(1993)新中法经字第250号判决书的结果。1997年,新乡市中级法院邢作田庭长作出(1997)新民终字第112号判决书,维持新乡县法院的判决。新乡县法院法官苗运发,在没有到执行的期限就迫不及待的提前执行、超标执行、执行案外人、拘留我父(冠心病),逼死我的父亲。2001年6月28日,2001新民再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是执行;”同年8月10日,中院法官楚民英以(2001)新民再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仍然再次维持判决。此判决书被心中有鬼的新乡县法院扣押到2003年10月,第三轮案件发生时才给我们。2008年9月23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民事抗诉书,2010年9月13号,省高院邢国安庭长唆使村委会主任游国明撤回原审起诉,以(2009)豫法民提字第00009号裁定,撤销96年至2001年市、县两级法院的判决。简单点说,是游左右了省高院,撤销了检察院对法院判决的法律监督。依据国家法规,按照判决内容,应该恢复到原审诉讼前的状态,判决至今成为一纸空文,本次诉讼中执行回转的问题同样没有解决。仍然在保护游氏家族的非法利益。我依法申诉,省高院的接谈人员,总以“不符合再审条件”推诿,或让新乡县法警队将我拉走软禁。
第三轮;2003年,村主任游国明再次挑起事端,代替法院执行(1997)新民终字第112号判决书。此判决书,被新民再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期间。此种违法行为,在新乡县法院法官冯新源的巧辩之下;说我“欠大队的承包费应该给,游代表法院执行你没错,游代表村委会重新将林场发包给其儿子和他的亲弟弟等人是合法的,等等”。帮助游再次掠夺我们重新种植的果园。我说法院的裁定是“中止判决执行”,换句话说,就是执行,也应该由法院执行,并且我的合同没有履行完。冯说我想维权,重新起诉。我无奈起诉,新乡县法院再次保全了我的果园,并再次让游接管。这次仍然在案件审理期间,游唆使他人再次破坏法院保全的果园并再次建房,法院仍不采取任何措施。冯说:“保全的财产被破坏,可以赔偿,在林场就是建个天安门,也不影响执行”。之后,新乡县法院将案件移交获嘉县法院审理,获嘉县法院同样放任保全的财产被破坏,我提出管辖异议及延缓开庭,得到允许。离原定开庭前一天,获嘉县法院突然变卦,联合新乡县法院,用七辆警车几十名法警送开庭传票。看到我母亲有病,再次答应延期审理。在没有通知开庭的情况下下裁定;撤销诉讼,让我们维权变的更加艰难。
第四轮;他们法官就是这样,利用手中的权力,处处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依法维权,想得到一半公道,新乡法院不但不给,反而,新乡县法院郭良豪院长,多次派法警队镇压我,抢走我的维权帐篷,阻止我依法为父申冤和讨要一半公道的决心,2014年3月25号,以新法拘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用郭院长的话,是用拘留所治我的高血压,换句话就是往死处弄我。此次拘留,我多次提出复议和申诉,新乡市中级法院均推诿,不复议、不立案。
第五轮;2014年,还是在这个林场,我姥姥家的坟墓,在被03年掠夺者罗体江用50元霸占的2亩地上,他无事生非的挖我姥姥家的坟墓。我们自己恢复后,他将我母亲打成轻伤。新乡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我们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有罪并赔偿损失。因罗的姨父一家人都在新乡市中级法院上班,市中院驳回再审。新乡县法院让我们退出刑事审理,重新起诉民事赔偿,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刑事部分仍然判决罗有罪。2016年,市中院王忠生就采取演戏式造假取证,(让被告人的姐夫领他们法官到证明人家,推翻已经公安机关及时的取证),以此推翻新乡县法院两次的有罪判决,案件至今两年多没有结论,致使我们的赔偿不能到位。
我多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01条之规定,向河南省、新乡市两级法院提出再审,均被他们以不符合条件推诿。现在有专案组的审查报告及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法官办案多次违法和错误”、检察建议提出“让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处分法官”,难道还不符合再审条件吗?是否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率地方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通过以上事实,是他们法院的法官一轮轮的违法办案,把我们一次次的带入万丈深渊。我们并不是穷尽法律途径,是他们法官再而三的将我们依法进行的请求拒之门外,保全财产,就是为了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加方便的破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不愿意返还。执行回转牵连到法官的利益,变成遗留问题。自始至终国家的法律没变、政策没变,难道三级法院的这些法官就可以这样草菅法律吗?“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何时才能来到我们百姓身边。
尊敬的 :此案,我不能说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公道,我多年依法申请再审、提审,他们法官总以一句“不符合条件”推脱。此案,三十二年过去了,之间,让我们父子两代人,竭尽全力、耗光家财、家破父亡,失去所有。我被逼丢家舍业、妻离子散、替父伸冤又差点命伤郭良豪院长之手。通过审查报告,他们明明知道此案三轮审理的法官,均存在违法和错误,仍然强势欺人,用职权保护非法利益和掩盖法官违法办案的事实。我多次提出依法给我一半公道,绝对没有超出法律范围,就是这样他们还不满足,管处理我案件的院长,竟然还要求我把请求再放弃一部分,难道我们百姓想得到被打对折的合法权益就这么难。请 给我指出一个能依法的生存之道或您们给我打多少折,才能给我一个迟来的公道。谢谢
此致
河南新乡唐保国含泪叩谢
联系电话13569807546
2017年3月于北京
附:媒体报道过的我家冤案:
1995年新乡日报《应该执行判决的内容》
1996年9月11日新乡日报《公然蔑视法律,承包人屡遭劫难》
1998年8月10日新乡日报内参《新乡县法院纠正错案怎么这么难》
1998年河南合作经济报《错案不纠,民心咋服》
1998年12月11日河南农村报《炽热的黄土地---农村土地纠纷的观察与思考》
1999年1月27日大河报《一个普通农民打的三场官司》
1999年7月15日河南农村报《无视中院裁定搪塞诉求对象,新乡县法院咋就错案难纠》
1999年8月31日河南大河报《官司没有玩结,案件出现逆转,谁在玩‘乾坤大挪移》
1999年河南农村报《两次判决均被上级法院改判,最后执行又与终审判决有违,新乡县法院咋这样执法》。
2001年,5月10日,河南农村报《上访农民在乡政府被打》
2001年6月12日新乡日报内参《多年积案久拖无果,酿成后果责任在谁,发生在新乡县合河乡政府的一起治安案件的背后》
2004年5月24日河南法制报《乡干部打伤农民谁来处理》
2004年新乡晚报《树木被砍翻,维权何其难》


1楼2017-05-04 04: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