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是很多职场女性备加关注的问题。根据近期审理的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怀孕女职工产检请假不得视为病假,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李女士是某公司前台,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李女士发现,自怀孕以来,每月工资比之前少百余元,查看工资条后得知单位将每月产检计为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李女士找公司领导反映后,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这么规定的,一直按照此标准执行。于是,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董洪辰介绍,为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董洪辰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补足相应工资差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如果该规定中的产假没有落实,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
女职工休产假 有产假工资可领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个生育津贴其实就是产假工资。按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单位。
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13811345618
马律师:18500090075
http://lihaijiang.com
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3号楼2单元2506
李女士是某公司前台,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李女士发现,自怀孕以来,每月工资比之前少百余元,查看工资条后得知单位将每月产检计为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李女士找公司领导反映后,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这么规定的,一直按照此标准执行。于是,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董洪辰介绍,为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董洪辰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补足相应工资差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如果该规定中的产假没有落实,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
女职工休产假 有产假工资可领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个生育津贴其实就是产假工资。按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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