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对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未过户房屋不得查封的条件有四:
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2.第三人已占有该不动产;
3.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4.第三人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能对争议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反之,有任意一个以上条件未满足,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13811345618
马律师:18500090075
http://lihaijiang.com
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3号楼2单元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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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2.第三人已占有该不动产;
3.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4.第三人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能对争议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反之,有任意一个以上条件未满足,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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