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这个通则前,建议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行业协会。我就是在文化线工作,简单点讲,文化类行业协会由文联管理,不同的机构、商家可以作为会员加入到协会,以获取第一手行业相关资讯和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行业协会所定的条规不具有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但对其会员有接近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会员和会员之间会互相监督其对条规的执行力。
因此,非会员并不一定要遵守相关条规,但是,行业协会有资格对同行的非会员提出违规申诉。(但通常会选择弹性处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管理着文化类行业协会的文联在级别上和文广局同级,但是执行权力和文广局相差甚远,所以到头来,怎么执行条规,还是要看文广局眼色。
总而言之,这个条规一定程度上可以无视,反正每隔个几年,上头就会找些对象来体现一下自己的职权,过了风头又会放宽、弹性处理。就像上年的影视行业的某条规说不能传播有神魔鬼怪、宗教教派等内容的作品(就是干脆连建国前建国会都全部禁止),但实际上,大伙都看见了,并没什么影响力,而且对于一些敏感内容,广电还示意可以暗示但不能明示就可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