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等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请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同时,区人社、安监等部门将在全区开展“夏季暑降温工作”专项联合检查,对发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将依法予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请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同时,区人社、安监等部门将在全区开展“夏季暑降温工作”专项联合检查,对发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将依法予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