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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退伍兵勇救落水女孩牺牲,被救女孩一家集体消失!英雄死不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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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栋,男,1996年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74494部队,炮兵火炮牵引手,今年刚刚退役,现在南阳做特勤安保。

  他应该好好享受青春年华,
  他更应该以他的刚毅之躯撑起家庭,报答父母,
  他应该在这个果蔬飘香的夏末,牵起爱人的手,追着晚霞,去看看世间的繁华。
  2017年8月10日下午2点在鸭河工区皇路店莲花温泉铁路桥下,
  一名17岁女孩不幸溺水,路过的贾栋毫不犹豫地下水救人......
  女孩得救了,贾栋却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享年21岁。
见义勇为的贾栋的遗体还在出事现场躺着,尸体已经冰冷,而且发臭!英雄的父母哭的肝肠寸断,已经说不出话了!
  

遗憾的是被救的女孩至今未出现,更为气愤的是女孩全家人集体消失,不知所踪!这一家人良心何在??!!
  烈士冰冷的身体旁,是否会有一朵凭吊的鲜花?
  突然好想哭,
  不为别的,
  只为这个炎热却很心凉的夏天!
  希望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给予妥善的处理,授予英雄烈士的称号,发放抚恤金!
  希望英雄所在部队掀起“战士退伍不褪色,不忘从军从心!”的活动,派人慰问英雄父母!
  希望那消失的一家人赶紧现身,给英雄的父母一个道歉,一份补偿!难道你们想背负着忘恩负义的臭名苟且偷生一辈子??!!
希望大家多多转发,引起当地部门的重视!让我们的好英雄能入土为安,死得瞑目!!


1楼2017-08-13 11:40回复
    母亲被害二十年命案不破
    还把为母伸冤者抓捕入牢狱
    山东滕州公安算你狠!
    1997年10月18日,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东沙河村村民韩典平的母亲张春兰老人,因出面阻止刘士平盗卖其子韩典平经营的木材,刘士平纠集其兄刘士成极其家人,把张春兰给活活打死。又制造了张春兰在刘士成家中自缢死亡的现场。在张春兰被害的案发现场刘士成的家中,有刘士平的岳父郭明晨(滕州市工商局市管所所长)等五人在现场。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出警对张春兰死亡现场进行的勘查的38张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张春兰以坐姿由一53公分长的黑色布条悬吊在刘士成家中的一个梯子的第二道横樑上。屁股坐在地上,右腿前伸,左腿后跪,满脸血迹。七窍出血,紧咬牙关,舌头未外伸。在张春兰被害现场地面上,有大面积的血迹,从血迹到悬吊被害人张春兰的梯子之间,有两道带血的拖痕。滕州市公安局法医现场确认被害人张春兰已当场死亡。对张春兰被害现场进行了初步的拍照勘验。因是夜间有些地方拍的不清楚。法医告知受害人家属保护现场等天亮后继续进一步的解剖勘验。然后警察使用手铐将刘士平的岳父郭明晨带走,但是,第二天就放了。张春兰的尸体随即被滕州市公安局给予擅自火化。1997年10月18日张春兰被害死亡,直至2014年,山东枣庄市、滕州两级公安机关都把案件给予弃之不理。拒不给予依法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件。
    被害人张春兰老人之子韩典平、张洪凤夫妻二人,为被害死的母亲伸冤,上访17年。在这期间一次又一次的遭到滕州市公安局的拘捕关押。在中央巡视组等上级机关的督促之下,直至2014年10月24日,滕州市公安局才给予出具了滕公受案字(2014)00667号《受案回执》。随之于2014年10月25日做出了滕公鉴通字(2014)0062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继而滕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7日,下达了滕公不立字(2014)0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受害人张春兰系自缢死亡,并以此为由不予立案。
    1997年10月18日张春兰老人被害死亡,滕州市公安局在案发后为什么没有给予作出法医鉴定?为什么没有给予下达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为什么把张春兰老人被害死亡一案给予一压再压?为什么把案件拖延长达17年之后才给予作出《受案回执》?既然认定被害人张春兰系自缢死亡,为什又把《法医鉴定书》隐匿,拒不向受害人家属送达?滕州市公安局拒不作出任何的合理性的解释!
    被害人张春兰老人之子韩典平、张洪凤夫妻二人为母亲伸冤,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告状无门。滕州市公安局又把韩典平、张洪凤夫妻二人为母亲伸冤的壮举,以“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把韩典平、张洪凤夫妻二人抓捕入狱。苍天啊!天理难容啊!
    山东滕州公安,算你狠!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8-1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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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栋是我哥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1-11-0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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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手机号15237710583原来他的现在我在用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1-11-0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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