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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网上售假被诉 法院线下判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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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上午,上海奉贤法院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10万元及赔偿原告淘宝网合理支出2万元;驳回原告淘宝网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Royalcanin猫粮”。淘宝依据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约定,即“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及“用户的行为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用户应赔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上述全部损失”,向被告姚某索赔265万元。
  淘宝网提出四种侵权损失的计算方式:
一、淘宝网以被告会员人数乘以网络平台每位活跃用户的年度贡献为184元(阿里巴巴集团2017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数据),故损失约265万元;
二、淘宝网的品牌价值为2300亿(胡润“最有价值中国品牌”榜单数据)乘以被告会员数占平台总活跃用户数得到672万元;
三、根据被告在淘宝网的销售记录,以被告姓名和“皇家”为关键字搜索,系统自动得出货值为717万元;
四、淘宝引用一教授的研究报告,认为每次假货或者品质纠纷,会让消费者在平台整体的消费活跃度显著下降,计算出平台受损为1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淘宝网提供的上述四种计算损失的方式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且被告无法预见到上述损失,法院对原告的四种计算方式均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售假的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了损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
对于合理费用2万元的损失,鉴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约定律师费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依法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案件的标的等因素,参照律师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庭审时,淘宝网还主张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淘宝网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造成的商誉损害需要承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责任。现淘宝网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令被告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10万元及赔偿原告淘宝网合理支出2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1楼2018-03-15 15: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