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尽则死
尽,谓夺之尽也;
死,非正命之死,盖横也,夭也。
极言作恶者今日以某事减算,明日又以某事减算,
减夺不已,会有尽时,
夭折横亡无术可免,真可哀也。
且一死之后,更有三途恶道:
或落地狱、或堕饿鬼、或变**,
冥森然,又非一死能了帐也。
又有三台北斗神君,在人头上,录入罪恶,夺其纪算。
“又”字,承上“司过”来,
言不善之人不但有司过之神鉴察报应,
其头上又有神为之纠察,不可不时加修省也。
凡人有罪,皆录恶籍,量罪轻重,夺其纪算:夺至一年,其人坎坷多事;
五年,其人灾衰疾病;
夺至十二年,其人困笃,或遭刑狱而死。
盖罪与过不同,恶之大者为罪,则夺纪,
恶之小者为过,则夺算。十二年为纪,百日为算。
又有三尸神,在职人身中,
每到庚申日,辄上诣天曹,言人罪过
重言“又”,见可畏之甚也。
三尸,人身中自有之神,
即是精气神之所聚又而为三也。
庚申日,诸神上天奏事,
三尸神乘人寐时亦上诣天曹,言人罪过。
故学道之人有守庚申之说,
永夜不眠,令三尸不得出,久则减除。
虽然,若未能修德,徒守庚申,
只增罪过,何能令三尸勿言也。
月晦之日,灶神亦然
晦,月尽之日也。
灶有三十六神,在天为五帝真符,
在地为五音太岁,在家为五祀灶君,
司一家良贱之命,人有罪过,纤悉必记,
每月晦日,诣天奏白,按轻重而加之罚。
作恶之人,不过取快一时,
岂知灶神森然鉴察,却于何处逃匿乎。
凡人有过,大则夺纪,小则夺算
总承上三节,言鬼神鉴察大小之过,皆不可掩,
而纪夺算确乎不爽,以足前章“依人所犯”二句之义。
过,乃过恶之过,非过失之过,即下文自“非义而动”以至终篇是也。
其过大小,有数百事,欲求长生者,先须避之。
此亦承上起下之词。
数百事者,即下文自“非义而动”至“杀龟打蛇”等类是也。
前曰减算,是教人知所戒,兹曰长生,是教人知所慕。
“先须”二字,又启下文“千善”“百善”之义,
盖未立善,先须避过,过除而后善立也。
今之求长生者,徒恃服藏精、烧丹炼药,谓神仙可到,不知此皆外道也。
惟戒慎恐惧,一切妄念才萌即觉,才觉即灭,
令心如明月,境如止水,则言动举止,
自然合乎天理,当乎人心,福禄永贞,无夺算夺纪之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