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丛台区3名法官“蒸发”掉“被告”1700万!
控 告 信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委监察委员会领导们:您好!
我叫周同庆,身份证号130481195103296476,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坦岭村人,现实名控告和举报因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法官谢宏跃、吕江涛(女)、李亚雷(现已升迁到河北省高院)明显违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共同合谋伪造我的虚假住址和身份信息,滥用职权枉法判决,造成我合法股权股利5000万元被他人侵占,严重玷污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声誉。事实如下:
2006年5月26日,我将在辽宁省丹东市凤城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我占46%的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武安老乡李宜江经营,签订了转让股权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由武安市法院解决”。可李宜江以约经营后,只付给我股权价款280万元后就不按协议的价款付钱了。到了2007年11月14日,经辽宁省丹东市公证处我给李宜江送达了依法“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后李宜江持通知书到河北省武安市法院提出合同解除无效的诉求。2008年5月8日,武安市法院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宜江的诉讼请求。李不服上诉,河北省邯郸市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邯市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原判。由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在李宜江惯用的“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招数下,他贿买了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院主管立案的法官谢宏跃违反法院管辖权立案,审案法官吕江涛故意违法,未按照我的常住地址及户籍地邮寄送达诉讼材料和判决书,有意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和上诉权利。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股权纠纷案,他们执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顾与武安市法院和邯郸市法院的两审判决相悖、对抗,强行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7)丛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
更令人发指的是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李亚雷,见钱眼开为李宜江违法效力,其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我知道的义务。在2008年9月6日李宜江递交了执行申请书,7日是星期天,李亚雷加班加点为李宜江办理了执行手续,组织人员于10日作出(2008)丛法执字第583号民事裁定书,同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至辽宁省凤城市工商局,将我名下的股权过户到李宜江名下,前后总计六天时间,可谓是为李宜江不法侵占我的股权,是雷厉风行的违法执行。
我得知股权被丛台区法院强制过户给李宜江后,立即赶到丛台区法院理论并找到了邯郸市人大诉告,才引起丛台区法院院长重视,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8)丛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7)丛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李宜江不服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邯市立民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我依法向丛台区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请求将被错执的股权回转给我,因我没有给李亚雷塞钱,他就一拖再拖,不按法律规定执行,时至今日已过10年,仍未能将我的股权回转。
在此期间,我历尽了诉告的磨难,多次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控告丛台区法院的法官滥用执法权力,以枉法裁判造成我5000万元的损失。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委派,峰峰矿务局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于2013年公诉至峰峰矿务局人民法院审判,至今已过4年,该法院仍不依法办案,至今审判结果,可以想见这里的司法腐败已到了暗无天日的程度,国法何在!
控告人:周同庆:18703308006.
2018年6月01日
控 告 信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委监察委员会领导们:您好!
我叫周同庆,身份证号130481195103296476,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坦岭村人,现实名控告和举报因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法官谢宏跃、吕江涛(女)、李亚雷(现已升迁到河北省高院)明显违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共同合谋伪造我的虚假住址和身份信息,滥用职权枉法判决,造成我合法股权股利5000万元被他人侵占,严重玷污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声誉。事实如下:
2006年5月26日,我将在辽宁省丹东市凤城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我占46%的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武安老乡李宜江经营,签订了转让股权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由武安市法院解决”。可李宜江以约经营后,只付给我股权价款280万元后就不按协议的价款付钱了。到了2007年11月14日,经辽宁省丹东市公证处我给李宜江送达了依法“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后李宜江持通知书到河北省武安市法院提出合同解除无效的诉求。2008年5月8日,武安市法院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宜江的诉讼请求。李不服上诉,河北省邯郸市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邯市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原判。由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在李宜江惯用的“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招数下,他贿买了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院主管立案的法官谢宏跃违反法院管辖权立案,审案法官吕江涛故意违法,未按照我的常住地址及户籍地邮寄送达诉讼材料和判决书,有意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和上诉权利。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股权纠纷案,他们执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顾与武安市法院和邯郸市法院的两审判决相悖、对抗,强行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7)丛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
更令人发指的是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李亚雷,见钱眼开为李宜江违法效力,其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我知道的义务。在2008年9月6日李宜江递交了执行申请书,7日是星期天,李亚雷加班加点为李宜江办理了执行手续,组织人员于10日作出(2008)丛法执字第583号民事裁定书,同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至辽宁省凤城市工商局,将我名下的股权过户到李宜江名下,前后总计六天时间,可谓是为李宜江不法侵占我的股权,是雷厉风行的违法执行。
我得知股权被丛台区法院强制过户给李宜江后,立即赶到丛台区法院理论并找到了邯郸市人大诉告,才引起丛台区法院院长重视,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8)丛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7)丛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李宜江不服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邯市立民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我依法向丛台区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请求将被错执的股权回转给我,因我没有给李亚雷塞钱,他就一拖再拖,不按法律规定执行,时至今日已过10年,仍未能将我的股权回转。
在此期间,我历尽了诉告的磨难,多次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控告丛台区法院的法官滥用执法权力,以枉法裁判造成我5000万元的损失。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委派,峰峰矿务局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于2013年公诉至峰峰矿务局人民法院审判,至今已过4年,该法院仍不依法办案,至今审判结果,可以想见这里的司法腐败已到了暗无天日的程度,国法何在!
控告人:周同庆:18703308006.
2018年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