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8年1月生,汉族,盐城市大丰区人,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人民路6号。邮编:224142,联系电话:138********。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顾国华,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健康东路82号。邮编:224100,联系电话:13705113556。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违法要求申请人履行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退出公租房的义务。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28日,区住建局所属大丰区振城建设有限公司确定申请人具备德惠花园14号楼307室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2018年1月8日申请人到振城建设公司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手续时,区住建局保障办要求申请人先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要求申请人退出公租房以后,才给申请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手续。
《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只有在购买后,才将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然而申请人的经济适用房尚未购买,购买手续尚未办理,房款尚未缴纳,购买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办法所指的“购买后”,是指购买行为发生以后,其法律意义在于购买行为的完成与终结。
因此,根据《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被申请人无论是要求申请人办理拆迁安置房退租手续还是要求申请人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都不是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定义务和前置条件。被申请人违反办法规定,以这种附加义务条件的方式剥夺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此致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8年2月22日
申请人:××,男,1978年1月生,汉族,盐城市大丰区人,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人民路6号。邮编:224142,联系电话:138********。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顾国华,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健康东路82号。邮编:224100,联系电话:13705113556。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违法要求申请人履行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退出公租房的义务。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28日,区住建局所属大丰区振城建设有限公司确定申请人具备德惠花园14号楼307室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2018年1月8日申请人到振城建设公司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手续时,区住建局保障办要求申请人先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要求申请人退出公租房以后,才给申请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手续。
《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只有在购买后,才将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然而申请人的经济适用房尚未购买,购买手续尚未办理,房款尚未缴纳,购买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办法所指的“购买后”,是指购买行为发生以后,其法律意义在于购买行为的完成与终结。
因此,根据《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被申请人无论是要求申请人办理拆迁安置房退租手续还是要求申请人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都不是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定义务和前置条件。被申请人违反办法规定,以这种附加义务条件的方式剥夺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此致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