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开始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经有四年多时间。该法修改之初,全民欢呼雀跃,因为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商家欺诈“退一赔三”的消费者维权利器。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然而新消法实施四年多时间,真正能用到这个利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四倍赔偿的消费者寥寥无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众多消费者对于“欺诈”的内涵云里雾里。最高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过工商总局的一份部门规章为我们指明了“欺诈”的具体情形。
由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实施。该办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对于第16条的第一款,由于放宽了欺诈认定条件,以及第十三条日常生活也并不常用,在此不做讨论。下面重点说一下第五条7至10项,第六条的内容。
第五条: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上面共计13种情况作为该办法明确的欺诈行为,当然很多并不具有实践意义。但是画出黑体的部分却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具体来讲包括:短斤少两的问题;以虚假的奖券出售首饰玉器(超市门口较为常见);购买商品和演示商品不一致的问题。
凡是上述种种,消费者都可以毫不犹豫的要求主张退还购买商品价款,另外再主张三倍赔偿。

当然商家是不会束手就擒的,消费者此时就需要注意拍照取证,准备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权利也并非想象中的那么麻烦,一份起诉状加半天时间就可以在法院轻松搞定这个赔偿问题!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维护权利的情形。如在具体问题处理中遇到疑问,欢迎私信咨询。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然而新消法实施四年多时间,真正能用到这个利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四倍赔偿的消费者寥寥无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众多消费者对于“欺诈”的内涵云里雾里。最高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过工商总局的一份部门规章为我们指明了“欺诈”的具体情形。
由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实施。该办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对于第16条的第一款,由于放宽了欺诈认定条件,以及第十三条日常生活也并不常用,在此不做讨论。下面重点说一下第五条7至10项,第六条的内容。
第五条: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上面共计13种情况作为该办法明确的欺诈行为,当然很多并不具有实践意义。但是画出黑体的部分却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具体来讲包括:短斤少两的问题;以虚假的奖券出售首饰玉器(超市门口较为常见);购买商品和演示商品不一致的问题。
凡是上述种种,消费者都可以毫不犹豫的要求主张退还购买商品价款,另外再主张三倍赔偿。

当然商家是不会束手就擒的,消费者此时就需要注意拍照取证,准备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权利也并非想象中的那么麻烦,一份起诉状加半天时间就可以在法院轻松搞定这个赔偿问题!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维护权利的情形。如在具体问题处理中遇到疑问,欢迎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