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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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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强制执行位于太原市长风
西大街裕峰花园 B 幢 2 单元第 10 层 1002 号房屋(该房屋为 小产权
房,以下简称“1002 号房屋”)的行为不合法。
一、 太原市 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对 小产权房 2 1002 号房屋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的过程事实 。
2013 年 5 月 24 日,我公司与郑波就郑芳向民生银行金融借贷
担保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郑波将其所购买的 1002 号房屋进
行了抵押反担保,次日将房屋向情况反映人进行了移交,一并交付我
们的还有郑波购买该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交款票据原件等。2014
年 10 月 28 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就我公司诉郑芳、郑波等保
证合同一案作出(2014)小商初字第 1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芳、
郑波等向我公司给付垫付款 2007965.9 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作出(2015)万
执字第 144-1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 1002 号房屋,2016 年 9 月 2
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山西义诚谦拍卖有限公
司对 1002 号房屋进行拍卖。2017 年 4 月 19 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
法院作出(2015)万执字第 144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 1002 号
房屋作价 36 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洪秀抵偿所欠债务。
除上述情况外,郑波在将 1002 号小产权房屋抵押给我公司后,
向开发商谎称购房合同丢失,并将补办的购房合同等手续交予了王洪
秀,故王洪秀所出示的合同手续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我们有郑波
给开发商写的丢失说明。
二,我公司贷款为合法银行小微贷款,为扶持企业经营设立,王洪秀是
高利贷,为谋求暴利而存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做法能匡扶正义?


1楼2018-09-06 12: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