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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家犬管理条例》等城市禁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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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过城市禁狗法律法规,经查询仍属有效期法律法规。
特别是《家犬管理条例》。全文2楼上贴。
以法律为准绳。


1楼2018-09-28 12:29回复
    《家犬管理条例》全文,于1980年由国家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发布。经查仍然有效。

    经查询,此法规仍然有效——

    经查证,此法规近年仍然由各省、直辖市人民法院应用于司法实践,作为法庭判决的有效依据——




    2楼2018-09-28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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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第十三条规定凡违反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犬只伤人要立即捕杀。犬只造成人员和牲畜、家禽伤亡的,犬主要负赔偿责任。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在1992.08.06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中文名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2.08.06
      实施时间1992.09.01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 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 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 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犬只、犬肉或犬皮,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十条规定,由管理部门没收证、牌,并处以罚款。
      (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3楼2018-09-2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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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证明国家《家犬管理条例》还是有效的法规,人人可以打野狗。


        4楼2018-09-2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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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律为准绳。


          7楼2018-10-0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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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像我国这样人口稠密、人均资源捉襟见肘的国家的城市里宠狗本身就是一种无耻的陋习,是奢他人之侈,奢公共资源之侈的恶劣风气,体现行为人极端自私缺德,每一个有良知懂常识的人都应当自觉摒弃之。


            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8-10-1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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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要重视普及法律,理直才能气壮。


              9楼2018-10-2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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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9-08-0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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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9-08-0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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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得禁,没院子的人真的就不该养狗,特别是公寓,养NMGB的动物,成天大便满地,恶心死人。这群养动物的人都是群自私的人根本不会管别人想法的。平时各种合理,合理NMB,从来没见到一个在路上狗拉屎了会去捡起来的,东窗事发几天做做样子,风声一过又那B样,自己都养不明白,还整个**当宝贝。


                    IP属地:湖北18楼2019-09-1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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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养狗管理条例


                      来自手机贴吧20楼2020-03-14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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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24楼2020-03-1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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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对养狗的太纵容了,各种相关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其实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IP属地:江苏27楼2020-09-1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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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烦城市养狗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iPhone客户端28楼2020-09-30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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