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国家的官僚机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官员都受过良好的训练,受惠于高标准的普遍教育。全国上到官家下到农村平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力【只要付得起钱】。格里高利说过一句话【我们认为任何有理性的人都将承认,教育是我们拥有的最重要的财富】。
在全国的学校里,地方城邦公立学校的教授是由国家或者当地政府支付薪俸,他们主要训练有能力的行政官员。依照狄奥多西法典规定,高等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有 5 年以上法学专业学习,全面掌握罗马民法后,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获得证书,才可以从事法律工作【律师等等】。
贝鲁特的法学院是帝国当时闻名的行省教育机构之一,他是律师和官员的主要训练基地,《查士丁尼法典》也直接钦定其是“法律的摇篮”【毕竟查士丁尼母校】,贝鲁特也是三所得到官方认可的法学院之一,另两个在罗马和君士坦丁堡。
初级的律师从业者以及市政官员必须学习一门特别的高级法律课程,帝国驻埃及的官员必须去初等学校、拉丁文学校和法律学校学习,并且要成为合格的从法律学校毕业的律师,以胜任自己的工作。御前会议与宫廷大总管的秘书们则要在学校进行“速写”训练。
在基督教化的罗马国家里,阉人并不被视作‘残疾人’,而是被认为是【第三性】,在官僚体系内部,有大量针对阉人的官职,比方说宫廷,而这也与罗马国家的性别分工有关。大总管只能由阉人担任也不是男性,相对应的,阉人也不能担任绝大部分的政府官职,但是有一点是一样的,那就是阉人官僚与男性官僚本身不存在【贵贱区分】官阶、俸禄上宫廷大总管是与国务总理大臣平级的甚至高于财政大臣以及大区长官。
由此,可以看出晚期古典时期罗马国家的官吏选拔机制是相对公平的。在早期拜占庭,官吏选拔的初衷的的确确是秉承着选贤任能、业绩第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