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9日10时48分,昆明开往郑州的324次旅客列车行至京广线湖南省境内站1453公里914米处,与停在站内4道的818次旅客列车尾部冲突,造成324次旅客列车机后1至9位颠覆,10至11位脱轨;818次旅客列车机后15至17位(尾部3辆)颠覆。死亡126人,重伤48人,轻伤182人。机车报废1台,客车报废11辆、大破3辆、中破1辆、小破1辆,线路损坏415米,直接经济损失415.53万元。事故机车、车辆于5月2日7时48分全部起复,车站恢复正常行车。
1997年4月29日,818次旅客列车(长沙——茶岭)全列编组17辆,总重901吨,由长沙机务段ND2型222号机车牵引,司机李睿、副司机李伟和长沙列车段运转车长罗建华担当值乘,长沙客运段担当客运乘务。列车于10时35分到达荣家湾站4道停车,计划待避客车324次。
324次旅客列车(昆明——郑州)全列编组17辆,总重882吨,由长沙机务段DF42520号机车牵引,司机李建文、副司机陈勇和长沙列车段运转车长谭列军担当值乘,郑州客运段担当客运乘务。列车10时42分通过黄秀桥车站后,荣家湾车站值班员曾海泉即布置信号员李满娟办理324次列车Ⅱ道出站信号。324次列车凭荣家湾车站进站信号机绿色灯光进站,行至12号道岔处,司机发现列车进路不对,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停车不及,与停在站内4道的818次旅客列车尾部发生冲突。
经过调查、模拟试验及技术分析结果表明,导致这起行车事故的原因及过程是:4月29日8时许,长沙电务段荣家湾信号工区工长吴荣忠,安排信号工郝任重、谢兰英对荣家湾站内南端12号道岔区段以南的道岔及信号机的电缆盒进行配线整理、加端子脾和内部卫生清扫,吴荣忠自己在信号楼内担任联系。8时30分左右,谢兰英步行来荣家湾站南端14号道岔处,开始对14号电缆盒进行清扫、加装端子牌编号;郝任重骑自行车来到12号道岔处开始进行作业,郝先打开12号道岔XB变压器箱,半箱内的1号端于电缆线甩开,擅自使用二极管封连线,将1、3号端子封连(此时12号道岔处于定位),而后又将HZ一24电缆盒打开,进行配线整理。10时22分,车站办理818次旅客列车进4道接车线路时,郝任重发现12号道岔由定位转至反位,马上打电话问吴“现在上行什么车进4道”?吴回答“是818次”。吴告诉郝“818次进站后我要接车”,并要求郝停止作业。10时35分,818次列车进入4道停车后,郝任重又用电话与吴荣忠联系,问“上行还有车吗”,吴回答“上行有车”。但郝任重未及时将二极管封连线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而是坐在工具箱上与荣家湾工务工区巡道工彭拔群聊天。10时42分,车站办理324次旅客列车E道通过进路,控制台Ⅱ道上行进出站信号均显示绿灯,Ⅱ道通过进路显示白光带,12号道岔显示定位(由于郝的二极管封连线未卸下,甩开的1号端子线未接上,故12号道岔实际仍处于反位)。当郝任重看到324次列车将要进站时,仍未将二极管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也不采取拦停列车的措施,而是站在一旁躲车,直至324次与818次尾部发生冲突。事故发生后,吴荣忠在运转室给郝任重打电话,问郝“是不是你支了什么设备,自己去检查一下”。郝接完电话,急忙回到12号道岔XB箱处,将二极管封连线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骑自行车离开现场。
1997年8月2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郝任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吴荣忠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1997年4月29日,818次旅客列车(长沙——茶岭)全列编组17辆,总重901吨,由长沙机务段ND2型222号机车牵引,司机李睿、副司机李伟和长沙列车段运转车长罗建华担当值乘,长沙客运段担当客运乘务。列车于10时35分到达荣家湾站4道停车,计划待避客车324次。
324次旅客列车(昆明——郑州)全列编组17辆,总重882吨,由长沙机务段DF42520号机车牵引,司机李建文、副司机陈勇和长沙列车段运转车长谭列军担当值乘,郑州客运段担当客运乘务。列车10时42分通过黄秀桥车站后,荣家湾车站值班员曾海泉即布置信号员李满娟办理324次列车Ⅱ道出站信号。324次列车凭荣家湾车站进站信号机绿色灯光进站,行至12号道岔处,司机发现列车进路不对,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停车不及,与停在站内4道的818次旅客列车尾部发生冲突。
经过调查、模拟试验及技术分析结果表明,导致这起行车事故的原因及过程是:4月29日8时许,长沙电务段荣家湾信号工区工长吴荣忠,安排信号工郝任重、谢兰英对荣家湾站内南端12号道岔区段以南的道岔及信号机的电缆盒进行配线整理、加端子脾和内部卫生清扫,吴荣忠自己在信号楼内担任联系。8时30分左右,谢兰英步行来荣家湾站南端14号道岔处,开始对14号电缆盒进行清扫、加装端子牌编号;郝任重骑自行车来到12号道岔处开始进行作业,郝先打开12号道岔XB变压器箱,半箱内的1号端于电缆线甩开,擅自使用二极管封连线,将1、3号端子封连(此时12号道岔处于定位),而后又将HZ一24电缆盒打开,进行配线整理。10时22分,车站办理818次旅客列车进4道接车线路时,郝任重发现12号道岔由定位转至反位,马上打电话问吴“现在上行什么车进4道”?吴回答“是818次”。吴告诉郝“818次进站后我要接车”,并要求郝停止作业。10时35分,818次列车进入4道停车后,郝任重又用电话与吴荣忠联系,问“上行还有车吗”,吴回答“上行有车”。但郝任重未及时将二极管封连线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而是坐在工具箱上与荣家湾工务工区巡道工彭拔群聊天。10时42分,车站办理324次旅客列车E道通过进路,控制台Ⅱ道上行进出站信号均显示绿灯,Ⅱ道通过进路显示白光带,12号道岔显示定位(由于郝的二极管封连线未卸下,甩开的1号端子线未接上,故12号道岔实际仍处于反位)。当郝任重看到324次列车将要进站时,仍未将二极管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也不采取拦停列车的措施,而是站在一旁躲车,直至324次与818次尾部发生冲突。事故发生后,吴荣忠在运转室给郝任重打电话,问郝“是不是你支了什么设备,自己去检查一下”。郝接完电话,急忙回到12号道岔XB箱处,将二极管封连线卸下,恢复1号端子电缆线,骑自行车离开现场。
1997年8月2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郝任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吴荣忠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