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外国驾照时,在驾照核发地连续待满三个月就行了,这三个月可以包括取得驾照之前,以及之后的时间。你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各地区交管所对这条令解读不同的原因造成的。给你三点建议
1:向你的居住地交管所申述,注意要心平气和,最好找队长级别的职责人员,告诉他公安部对139条令的正式解读,并出示网上其他新闻案例,(这个案例自行网上搜索)并对队长晓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以理服人……若是,实在无法沟通成功的话,可以选择电话投诉,往更高一级的交管局投诉。
着重说明一下,答主我就是你一样的情况,后面靠越级申诉换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