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服务中心落户政策
经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服务。
个人条件
1.在国外(港澳)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学习时间满360天;
3.毕业回国后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
4.年龄 45周岁以下。
落户材料
留学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所需材料:(1-6由个人出具,7-11单位由单位出具)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港澳毕业学生提供中联办出具的学习证明;
2.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取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
3.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如有护照丢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赴香港、澳门学习的人员需要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4.档案保管证明原件或留学服务中心存档卡/存档协议(需加盖“档案已到”章)复印件;
5.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6.如申请人在国外取得除硕士学位以外的其他学位或进行了其他的培训学习,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学习证明的复印件;如果申请人在国外工作或实习过,需要提供国外的实习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7.《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
8.《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
9.《单位接收函(需落户)》;
10.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需完成试用期,递交材料申请时合同的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合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请先续签劳动合同);
11.社保机构出具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缴纳的,需提供就职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有效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或人事章)。
注意事项
1.出国前有工作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留学期间不能有国内社保缴纳记录;
2.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
3.已在国外入籍的留学生回国不能办理落户及就业报到手续;
4.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户籍信息与护照信息须一致;
5.以劳务派遣形式录用的留学生不能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经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服务。
个人条件
1.在国外(港澳)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学习时间满360天;
3.毕业回国后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
4.年龄 45周岁以下。
落户材料
留学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所需材料:(1-6由个人出具,7-11单位由单位出具)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港澳毕业学生提供中联办出具的学习证明;
2.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取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
3.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如有护照丢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赴香港、澳门学习的人员需要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4.档案保管证明原件或留学服务中心存档卡/存档协议(需加盖“档案已到”章)复印件;
5.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6.如申请人在国外取得除硕士学位以外的其他学位或进行了其他的培训学习,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学习证明的复印件;如果申请人在国外工作或实习过,需要提供国外的实习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7.《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
8.《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
9.《单位接收函(需落户)》;
10.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需完成试用期,递交材料申请时合同的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合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请先续签劳动合同);
11.社保机构出具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缴纳的,需提供就职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有效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或人事章)。
注意事项
1.出国前有工作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留学期间不能有国内社保缴纳记录;
2.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
3.已在国外入籍的留学生回国不能办理落户及就业报到手续;
4.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户籍信息与护照信息须一致;
5.以劳务派遣形式录用的留学生不能办理就业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