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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仲裁委滥用职权荒谬裁决 造成外企损失逾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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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施工纠纷案件,被山东省东营仲裁委员会多次仲裁后,却做出了“葫芦僧判葫芦案”式、自相矛盾的裁决结果。又因施工现场须留存取证,东营仲裁委员会却多次推诿、不让第三方鉴定机构进场取证,导致施工搁置。两年来,工程不能进展,给发包方企业——东营健宏公司造成逾千万元损失。
自相矛盾、“葫芦僧判葫芦案”式的裁决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间,山东东营健宏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营健宏公司)的5口侧钻井,由施工方——东营市新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业公司)承接施工。因施工方——新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靶点坐标完成侧钻井的施工,达不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
自2017年6月起,双方争议提交山东省东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东营仲裁委员会指定由李正正担任首席仲裁员,负责一系列5个案件的仲裁(案号:〔2017〕东仲字第164、165、166、167、169号)。
2019年7月,东营仲裁委员会就双方的上述施工纠纷做出“〔2019〕东仲字第70号”裁决书。
一方面,该裁决认定“新业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施工的本案油井工程符合约定”,认定“现有证据下,本案侧钻井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即:施工方——新业公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属于不合格施工,不能取得施工款。
另一方面,该裁决又认定发包方——东营健宏公司“请求裁决新业公司按约定靶点坐标完成涉案侧钻井施工,无事实依据”,驳回了东营健宏公司要求施工方重新施工的请求。
一个工程,要么施工合格,则施工方有权获得施工费用;要么施工不合格,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重新施工或赔偿。没有第三种情况。
然而,东营仲裁委员会在同一份裁决中自相矛盾。既判定施工不合格、施工方无权获得施工费用;又以工程施工合格为依据,驳回了发包方要求重新施工的申诉。
如此自相矛盾、和稀泥式的裁决结果,一方面折射出东营仲裁委个别仲裁员的专业水平、职业素养低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东营仲裁委罔顾事实、滥用职权,视法理为儿戏。
东营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李正正的“秘密”
此前有媒体报道,现担任东营仲裁委首席仲裁员的李正正,初中时因学习成绩不好,退学务农。后结婚生子,成为一名家庭主妇。33岁时重新拿起书本,参加成人自学考试。40岁时,考取了四川达州市开江县公务员。2009年12月,被任命为开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2015年12月,被任命为开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从初中毕业生、家庭主妇,成长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法官,李正正的这段人生经历,可称为“励志典范”。但相较于那些经过正规法律院校/系培养、有着严谨专业素养的法律人士,能值得李正正自豪的,可能唯有这段奋斗史了。
检索法律文书以及政务公开等公开资料,发现在2015年,李正正担任开江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同时,又在山东某律师事务担任实习律师。而我国《法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
在媒体报道中,2009年李正正被任命为“法官助理”,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真正“法官”。李正正任职仲裁员之前,既不曾任法官满八年或者曾从事仲裁工作、律师工作满八年,更不曾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或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条关于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也就是,李正正并没有达到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同时,我国仲裁程序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在本案件的仲裁中,李正正却被东营仲裁委员会指定担任首席仲裁员。一个连普通仲裁员任职资格都没有的人,却被指定为首席仲裁员,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瓜葛?
技术说明等资料
2019年8月,发包方企业——东营健宏公司聘请北京德和衡律师所做法律服务,律师表示:东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逻辑混乱、荒谬。
在侧钻井合格标准的认定上,也暴露出东营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李正正的专业水平、职业素养。
侧钻就是为了特殊的工艺需要,在原有井眼轨迹的基础上,使用特殊的侧钻工具,使钻头的钻进轨迹按照预先的设计偏离原井眼轨迹的过程。侧钻的目的就在于离开原井口轨道,钻到指定靶点。因此,靶心距合格是侧钻井合格的前提。
在这一涉及到专业知识的争议面前,或许是主观上不愿意,亦或确系专业水平达不到,李正正既不深入研究案情,也不听取专家证人的意见,用立场否定法理,做出自相矛盾、“葫芦僧判葫芦案”式的荒唐裁决。
附件—证据材料:
1、东营仲裁委员会〔2019〕东仲字第70号裁决书;
2、有关李正正的媒体报道;
3、李正正担任法院的判决;及其担任律师的判决。
4、《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5、东营仲裁委员会〔2017〕东仲字第167号裁决书;
6、东营仲裁委员会〔2017〕东仲字第164号裁决书;
7、东营仲裁委员会〔2017〕东仲字第165号裁决书;
8、东营健宏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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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李正正的媒体报道;


8、东营健宏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楼2019-12-27 15:24回复